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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3月17日】美法院規定貧民打官司必須要有律師

http://www.xhstz.com.cn  2010-3-1 15:00:53  來源:歷史上的今天


【1963年3月17日】美法院規定貧民打官司必須要有律師

 

1963年3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各州必須為打官司的貧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克拉倫斯-厄爾利-吉迪恩的案件提出了這個問題。他被指控在佛羅里達州私自闖入一家物資倉庫而被投進監獄。在審判期間,他要求律師辯護,但被法庭拒絕。最高法院這一新規定,是開庭期最重要的一條,推翻了1942年最高法院的一條決定,即美國憲法規定只有被判死罪或在特殊環境中,例如被告是文盲,才可允許為被告提供律師。

日期:2010-3-1 15:00:53 | 關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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