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6-1-16 19:39:56 民政部
近日,民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公布《慈善信托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慈善信托是我國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擴大我國慈善規模、豐富慈善參與方式、發揮慈善事業第三次分配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對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作出了新的規定。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新修改的慈善法的重要舉措,是完善慈善信托監管制度的必要內容。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主體和渠道。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法定職責,依法公開慈善信托相關信息,并對受托人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進行監督。要求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同一慈善信托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受托人時,由承擔主要受托管理責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確。明確信息公開根據慈善法有關規定,在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的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進行;要求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與其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公布的信息一致。
(二)細化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內容。按照慈善信托設立、變更、重新備案、終止等環節,逐個細化民政部門和受托人信息公開的內容、時限等規定;要求受托人將慈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重大情形和關聯交易情況向社會公開;明確民政部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需要公開的監管信息,使各主體公開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銜接、內容上相互補充”的完整體系,以便社會公眾全面及時了解慈善信托運行情況。
(三)加強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監管。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鼓勵公眾、媒體予以曝光,明確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監管職責和處罰措施,對慈善信托信息公開形成多元監督。
日期:2026-1-16 19:39:5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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