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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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開發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11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發揮開發區在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科技創新中的引領、示范和帶動作用,提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管理體制、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和服務保障等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開發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產業園區,包括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自治區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
第三條 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為牽引,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特色發展、綠色低碳的原則,將開發區建設成為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示范區和引領區。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研究解決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開發區的產業規劃和建設發展,組織開展開發區的綜合評價等工作;科技、商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組織申報、業務指導和協調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開發區相關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開發區經濟事務實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修改、實施開發區產業規劃、專項規劃;
(三)組織實施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資機制和創新創業制度,開展招商引資和創新創業工作;
(五)建立企業訴求受理、反饋機制,協調解決企業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問題;
(六)負責開展開發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建設項目區域評估;
(七)依法落實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項要求;
(八)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和開發區承接能力,將符合開發區功能定位、產業發展需要的經濟管理權限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賦權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對不適宜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的經濟管理權限,應當通過延伸服務窗口等方式,為開發區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區以發展實體經濟為主的功能定位,理順開發區與行政區的關系,逐步剝離開發區教育、衛生、民政救助等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由屬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負責開發區相關執法活動,也可以根據開發區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委托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建立健全開發區投入和收益分配機制,支持和促進開發區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對具備條件的開發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獨立的財政管理體制。
開發區應當加強資產和債務管理,提升資產使用效益和穩健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開發區統計工作,建立健全開發區統計體系,統一規范統計口徑、指標范圍等內容,加大數據共享應用。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置內設機構和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內,可以自主確定本單位崗位設置。
鼓勵開發區創新選人用人機制,探索實行人員聘用制、競爭上崗制,支持開發區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人才按照有關規定有序流動。推進開發區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符合政策規定、發展實際的薪酬制度和考核激勵機制。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推行“管委會+公司”等運營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運營管理,推動形成市場主導、政府支持、高效運轉的管理運營體制。
開發區設立運營公司的,應當按照政企分離、管運分開、協同高效的原則,推動運營公司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參與開發區招商引資、項目建設、運營管理等市場化服務。
支持市、縣(區)人民政府將運營公司出資人職責授權開發區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分級分類設置考核指標,重點評價增量增幅和質量效益。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擴區、調位以及干部使用、薪酬績效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全區開發區發展總體規劃,明確開發區總體要求、發展目標、空間布局、產業方向、保障措施等內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開發區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開發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開發區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開發區用地保障和存量用地盤活機制,健全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在開發區內通過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以及“標準地”等供地方式,優先保障主導產業、重大項目合理用地。
支持開發區依法依規處置開發區閑置土地,通過依法收回、收購儲備、協議置換、使用權轉讓、合作開發等方式促進低效用地再開發。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開發區道路、供氣、供排水、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置以及消防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設智能微電網、物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打造綠電園區、零碳園區、智慧園區。
第十八條 開發區實行動態管理。設立自治區級開發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規定備案。
自治區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科技、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具備升級條件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報國務院。
退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序列的開發區,可以按照自治區級開發區進行管理。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產業發展的統籌指導,堅持以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發展方向,根據功能區定位、資源稟賦和區位條件,合理優化產業布局,推動開發區產業特色化、集聚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立足主導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鞏固延伸特色優勢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科學布局未來產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圍繞主導產業上下游引進和建設項目,延長、補齊、做強產業鏈,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融合發展,構建產業集群、要素集約、技術集成、服務集中的產業生態體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開發區數字化轉型,支持企業加快智能化改造,建設智能工廠,打造智慧供應鏈,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先進制造業融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布局建設科技基礎設施、新型研發機構和產業科技創新聯合體等,大力培育科技型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發展研發設計、技術創新、檢驗檢測、中試驗證、科技金融、人力資源、物流與倉儲等生產性服務業,為企業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為創新平臺提供場地、基礎設施等,完善服務功能,促進創新要素集聚。支持企業建設自治區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研究院等。鼓勵行業龍頭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大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開發區科技創新經費投入,支持開發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鼓勵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吸納轉化技術成果,組織開展產學研用合作對接、創新創業大賽等各類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推動企業清潔生產和節能降碳改造,促進開發區產業綠色轉型。
開發區應當嚴格執行環境準入和資源節約規定,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指標體系、環境安全監測監控體系,推廣水資源綜合利用、能源循環利用和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開發區發展與安全,推進安全監管能力和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建設,提升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招商引資模式,通過專業化招商、市場化招商、產業鏈招商等方式,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稟賦優勢產業和綠色高端產業向開發區集聚。
第二十八條 鼓勵開發區通過托管運營、“飛地經濟”等模式,開展跨區域合作共建。支持開發區之間跨區域流轉招商引資項目,雙方協商確定協同投入、指標核算、成本分擔和收益分成等事項。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體制創新、規劃編制、要素保障、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為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項目跟蹤服務機制,推行幫辦、代辦制,為入駐企業提供全方位、全過程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數字化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共享,推動開發區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節能降碳等管理和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支持開發區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基金管理體系下,探索合作設立子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引導金融機構豐富金融工具,創新金融產品,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機構在開發區設立服務窗口,促進金融機構為開發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人才政策和服務保障體系,建立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子女教育、技能培訓等人才服務平臺。支持開發區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發展生活性服務業,為開發區從業人員提供便利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涉企行政檢查的規范管理,合理確定行政檢查方式,嚴格行政檢查標準和程序,規范行政檢查行為,確保行政檢查于法有據、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精準高效。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依法集體決策機制,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完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依法做好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開發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符合干部干事創業容錯糾錯機制相關政策規定的,可以依法依規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對開發區管理機構上報的事項未依法及時處理,或者干擾開發區管理機構正常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開發區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業園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