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湖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湖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025年10月28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進公眾身心健康,高質量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典范城市,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建成區,以及市、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省規章對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等保護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節約、共建共享的理念,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則,實現與生態保護、休閑游憩、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協調。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綠化用地,并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公共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托,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城市綠化,有權對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城市綠化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綠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技水平。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認種認養、捐資捐物、志愿服務等形式,依法參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保護。
認養、捐資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綠地、樹木冠名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依托本地自然和人文資源,合理安排各類綠地的空間布局,構建以綠地為紐帶,融山、水、田、綠、城于一體的城市綠地系統。城市綠地率、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等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城市綠線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過程中同步劃定,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統一實施,并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線禁止擅自調整。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調整城市綠線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
調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綠化規劃用地總量。因調整城市綠線減少綠化規劃用地的,應當遵循就近調整、占補平衡的原則補充綠地。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設計應當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符合地域特色、經濟合理的植物種類,優先選用鄉土植物,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等。
城市道路綠化應當保證行車凈空、視距,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遮擋交通信號、道路照明等設施,并滿足管線安全、行人通行等要求。
居住區綠化應當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采光、通風、安全等要求。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指標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參加設計方案審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技術標準、建設方式等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技術規范和標準組織施工。對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帶進行綠化施工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緣石的上沿,施工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
第十四條 公共綠地項目工程竣工后,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公共綠地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綠地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養護管理,施工養護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指定的養護管理單位辦理公共綠地管養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鼓勵對具備條件的建筑物、墻體采取屋頂綠化、墻面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利用閑置土地、邊角地建設口袋公園。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綠地加強適老化改造,增加兒童友好空間,完善配套服務設施,增強開放性、便民性。
鼓勵城市道路沿線單位實施通透式綠化;鼓勵臨街、臨河單位敞開庭院,實現城市綠地開放共享。
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和開發居住區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社會資本參與等方式拓寬綠化建設資金籌集渠道。
第十八條 城市裸露地面應當采取臨時綠化、建設生態停車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增加城市綠色空間。
土地儲備機構取得并入庫且暫不供應的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臨時綠化。其他的政府儲備土地,按照“誰做地,誰管護”的原則,由各做地主體負責臨時綠化。臨時綠化費用應當納入土地收儲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臨時綠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綠化管理責任人制度。
綠化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道路綠地等公共綠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以及受其委托養護管理的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尚未移交的,建設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相應單位為綠化管理責任人;
(三)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為綠化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全體業主共同為綠化管理責任人;涉及老舊小區改造的,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綠化管理責任人;
(四)其他綠地,其管理責任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綠化管理責任人的,由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利于城市綠化保護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綠化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 綠化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城市綠化養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澆灌、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綠化設施日常維護等,并做好園林綠化垃圾的處置;
(二)植物死亡的,及時予以補植;
(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避免樹木妨礙交通,危害建筑物、相關設施和人身安全;
(四)加強巡查,發現損害城市綠化行為的,及時勸阻、制止,并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五)法律、法規、省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城市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城市綠地臨時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城市綠地臨時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確需延長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延長手續,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以及由政府管養的公共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易地綠化補償費。臨時占用其他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依樹蓋房、搭棚、架設天線;
(二)在城市綠地內堆物、傾倒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駕駛車輛進入草坪;
(四)進入設有明示禁止標志的綠地;
(五)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植被;
(六)在城市綠地內開墾種植;
(七)法律、法規、省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行道樹進行修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電力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電力等部門確需修剪樹木的,修剪方案應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意見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樹木。
城市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砍伐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批準,并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嚴重影響居民生活,且無遷移價值的;
(二)影響公共安全,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無遷移價值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確實無法挽救,影響其他樹木生長,且無遷移價值的;
(四)樹木自然枯死的;
(五)法律、法規、省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砍伐城市樹木造成樹木所有者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對城市綠地資源有損害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易地綠化補償費。
過度修剪樹木,造成城市綠地資源損害的,視同砍伐。
因不可抗力、突發事件致使樹木危及交通、管線安全,需要砍伐樹木的,交通、管線等管理單位可先行合理處置,但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行永久性綠地保護制度。
永久性綠地目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永久性綠地應當嚴格保護,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法律、法規、省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的聯動保護和分級保護。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相關工作。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應當對場地內古樹名木提出保護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生長環境不適宜、影響公眾安全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園林綠化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體系,促進園林綠化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提高園林綠化垃圾資源化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當運用科技化、信息化等手段依法開展城市綠化數據統計分析、信息公開、信用評價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省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已經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