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曹娥江流域管理若干規定
紹興市曹娥江流域管理若干規定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
紹興市曹娥江流域管理若干規定
紹興市曹娥江流域管理若干規定
(2025年11月7日紹興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曹娥江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曹娥江流域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匯集、流經的新昌縣、嵊州市、上虞區、柯橋區和越城區范圍內的區域。曹娥江流域的具體范圍,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曹娥江流域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曹娥江流域管理所需經費,依托河(湖)長制統籌協調解決曹娥江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曹娥江流域的統一保護和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曹娥江流域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曹娥江流域內縣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曹娥江流域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曹娥江流域保護和管理的宣傳教育,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曹娥江流域保護和管理相關活動。
鼓勵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曹娥江流域保護管理和高質量發展的宣傳報道,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條 市曹娥江流域管理機構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協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曹娥江流域管理機構承擔曹娥江流域管理綜合協調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曹娥江流域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編制曹娥江流域綜合規劃應當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嚴格控制水資源過度開發,防治水污染。
第七條 曹娥江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曹娥江流域綜合規劃以及有關縣(市、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征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調整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包括取水量分配指標、河流重要控制斷面最小下泄量指標及水質控制指標等內容。
有關縣(市、區)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曹娥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做好本轄區的年度水量分配和調度工作。
第八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干流、支流兩岸實施水生態修復和治理工程,推進農田生態化種植,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有效削減氮、磷等水污染物進入水體。
第九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實施農業、工業、城鎮和非常規水利用等重點用水領域節水設施建設和更新改造,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十條 鼓勵業主單位進行水利工程不動產登記。
水利工程不動產登記對象包括大壩、山塘、水閘、泵站、堤防、海塘等工程。農村供水工程、農村水電站、灌區、水文測站等參照實施。
水利工程不動產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聯合制定。
第十一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依法設置界樁和公告牌。公告牌應當載明工程信息、管理責任、工程保護、安全警示、禁限制行為等內容。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巡查養護制度,加強水利工程保護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運行。發現侵占、毀壞水利工程設施設備等行為,以及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有過魚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魚道標志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過魚設施管理范圍內從事釣魚、捕魚等活動。
第十四條 水庫、水閘、水電站、蓄滯洪區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保障曹娥江流域防汛防臺抗旱安全。
第十五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水庫、水閘放水預警方案。水庫、水閘放水預警方案應當明確預警的范圍、方式、時間、相關責任主體及其責任等內容;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并重新公布。
水庫、水閘放水預警方案所涉區域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放水預警方案建立完善預警設施設備,做好信息發布、預警和安全防范等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水庫、水閘管理單位探索利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不斷提高放水預警信息發布的覆蓋面和精準度,使下游河道附近人員能夠及時知曉放水預警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
禁止在水閘上下游管理范圍內實施停泊船只、捕魚、游泳等行為。
第十六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定標準和要求劃定并公布河湖管理范圍。
有關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湖管理范圍設置界樁和公告牌。公告牌應當載明河湖名稱、河湖管理范圍以及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等事項。
第十七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河湖保護,保障河湖防洪、供水、生態安全,確保河湖面積不減少、功能不減退。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