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試行)
銀川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試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試行)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銀川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試行)》
(2025年12月1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有序發展,提升服務水平,維護城市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和西夏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經營、服務、使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指依托互聯網服務平臺,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投放,向用戶提供租賃服務的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
本辦法所稱運營企業,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租賃經營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遵循總量平衡、動態調整、規范有序、服務為本、多方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監督管理,興慶區、金鳳區和西夏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管理和執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設施等有關產品的質量以及相關銷售行為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投放應當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根據公眾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資源利用以及設施承載能力等因素,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量規模進行測算,合理確定運營規模,劃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行、停放區域及點位并適時調整。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規模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動態調整意見。
第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具備線上線下服務管理能力,功能完善的運營管理平臺,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七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用戶實名制注冊和使用。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八條 運營企業投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車輛具有產品合格證明、企業標識以及唯一的車輛識別編碼;
(二) 投放的車輛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依法登記;
(三) 車身保持整潔干凈,不得張貼商業廣告;
(四) 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
(五) 電動自行車應當隨車配備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頭盔。
第九條 運營企業采用收取預付資金方式提供服務的,預付資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條 運營企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放更新車輛前回收相應數量的舊車;
(二)加強日常維護,定期對運營車輛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擠占人行道、車行道、綠化道等道路、區域停放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確保規范有序停放;
(三)加強車輛安全檢測維護,及時維修故障、破損車輛,回收廢棄車輛;
(四)制定頭盔消毒流程和清潔指南,定期消毒、清潔;
(五)規范集中充電設施的使用管理;
(六)合理配備線下服務團隊,加強車輛調度、停放和維護管理。
鼓勵運營企業通過租金優惠等激勵措施,促使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一條 鼓勵運營企業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并協助辦理保險理賠。
第十二條 運營企業應當遵守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
第十三條 鼓勵運營企業建立用戶信用約束機制,對存在違規停放、損毀車輛等行為的用戶可以采取限制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措施,并加強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處理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應當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第十六條 用戶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規定,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騎行;
(二)在規定停放點以外區域停放車輛;
(三)故意損毀車輛、停放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建立行業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未登記、未懸掛號牌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十元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買賣、偽造、變造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號牌,處一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營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頭盔,未定期對安全頭盔消毒、清潔,或者未按規定清理違規停放車輛的,由興慶區、金鳳區和西夏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