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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2-20
    2. 【標題】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3. 【發文號】令2025年第35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512/t20251230_5754251.html

    7. 【法規全文】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政府令第354號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李忠軍

    2025年12月20日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京祿口國際機場(以下簡稱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保障飛行安全和有序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并向社會公布。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包括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

    祿口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涉及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機場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建立轄區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處理屬地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規劃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航空器、孔明燈、風箏等違規飛行擾亂飛行秩序以及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配合查處使用激光設備照射航空器及其他破壞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及在建工程使用的塔吊、吊車等機械設備影響飛行安全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影響飛行安全的工業企業煙塵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

    綠化園林(林業)部門負責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影響飛行安全林地內林木采伐的監督管理。

    體育部門負責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影響飛行安全的信鴿、航空等體育賽事活動的管理。

    氣象部門負責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依法做好祿口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干擾監測、查處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負責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支持機場管理機構協調、處置影響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日常巡視和協調處置工作,并配合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協同機場管理機構做好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共同做好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安全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祿口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置,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七條  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將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限制高度要求納入該區域的詳細規劃。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批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超出凈空參考高度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機場凈空審核要求,書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筑物以及通訊鐵塔、電力鐵塔、風力發電機等構筑物或者設施,應當符合機場凈空保護的要求。

    在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和障礙物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九條  禁止在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五)露天焚燒秸稈、垃圾等,或者燃放煙花、焰火,影響飛行安全;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或者升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航空器、孔明燈、風箏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或者物體;

    (八)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機場圍界外五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祿口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有權立即制止并通報民用航空管理機構。

    經制止不能立即消除影響的,報告區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置,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收集祿口機場凈空關注區域內超過或者等于凈空參考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信息,并復核其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發現影響飛行安全的,報告有關部門處置。

    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機場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內施工機械類等臨時障礙物管控機制。

    機場管理機構在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巡查發現疑似新增超高障礙物,應當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測量和評估。對屬于超高障礙物的,立即制止并協調相關單位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并將情況通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同時報告有關部門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

    新增超高障礙物影響消除前,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障礙物產權單位、建設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飛行安全。

    機場管理機構在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巡查發現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應當報告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清除。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綠化園林(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活動進行監測,制定完善鳥害防范方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鳥類對飛行安全產生危害。

    第十三條  在祿口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接報或者發現影響飛行安全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通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同時予以配合處置。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放飛、飼養鳥類對飛行安全的危害。

    體育部門應當加強信鴿、模型航空器、風箏等體育行業組織的監督管理,引導和規范其在組織放飛信鴿和競翔比賽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機場凈空保護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飛行安全。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祿口機場周邊凈空環境等因素,確定空飄物重點防范時段和區域,并協助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劃定機場空飄物防治重點區域。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在空飄物防治重點區域內依法禁止或者限制銷售和升放氣球等行為,加強空飄物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禁止在祿口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修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筑、設施;

    (五)種植高大植物;

    (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航空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通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通報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依法查處。

    本市在有關領域和區域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綜合執法,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接有關職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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