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鎮江市消防條例》的決定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鎮江市消防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鎮江市人大常委會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鎮江市消防條例》的決定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鎮江市消防條例》的決定
(2025年10月24日鎮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鎮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鎮江市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例中所有“消防主管部門”修改為“消防救援部門”,所有“轄市(區)”修改為“縣級市(區)”,所有“政府消防隊”修改為“政府消防救援隊”。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網絡。”
第二款修改為:“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將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城鄉居民社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
六、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消防安全區域聯防組織承擔消防安全互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聯合開展演練、協同撲救火災等職責。”
七、將第十二條中的“消防規劃”修改為“消防專項規劃”,“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八、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施工現場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使用的支模架的架體、外腳手架、防護網等,其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款修改為:“施工現場用火、用電、用氣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辦理手續,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九、將第十七條中的“動用明火”修改為“使用明火”。
十、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
十一、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出租房屋”修改為“用于出租的住房”。
第三款中的“群租房”修改為“出租房”。
十三、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消防車通道和登高操作場地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保持通暢,不得被占用、堵塞、封閉或者作為停車泊位使用,其路面應當能夠承受消防車滿載時的壓力。”
十五、將第三十條中的“電動車”修改為“電動自行車”。
十六、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評價體系,加強評價結果運用,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十七、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使用的支模架的架體、外腳手架、防護網等,其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或者管理規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施工單位在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保護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十九、刪去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二十、將第五十二條中的“電動車”修改為“電動自行車”。
二十一、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具體標準由消防救援部門確定”。
刪去第三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鎮江市消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