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江蘇省南通市人大常委會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2025年11月5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證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更好發揮民營經濟在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適用本決定。
本決定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打造“萬事好通”營商環境品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和督促落實機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民營經濟發展運行分析,協調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江蘇省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等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海洋發展、商務、數據、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統計、地方金融管理、稅務等部門和工商業聯合會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四、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等區域相關城市的合作,以融入蘇南、接軌上海為重點,推動產業融合、科技創新、交通互聯、園區共建、港口聯動等跨區域協同,建設長江口產業創新綠色發展協同區,共同推進民營經濟發展。
五、本市加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隊伍建設,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發揮工商業聯合會、張謇企業家學院等的作用,加強教育培訓和指導,完善中小民營企業培訓制度,強化對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傳幫帶輔導,培育和壯大新時代通商群體。
本市加強民營經濟促進法律、法規的宣傳,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創新創造等先進事跡,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氛圍。
本市堅持分類引導、統籌推進,指導、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推動具備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培育更富活力、更具韌性、更有競爭力的現代企業。
六、本市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公平競爭審查抽查等機制,強化政策措施定期評估和及時清理,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平競爭宣傳教育,加強質量監管,強化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引導經營者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依法依規開展商業競爭,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人工智能在各類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提升智能交易服務和監管水平。
加強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整治,強化對中標結果的公平性審查,健全企業正常申訴渠道,查處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
八、政府采購應當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支持符合規定的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政府采購。
有關部門編制部門預算時,應當制定本部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中列示。鼓勵政府采購項目根據項目特點和專業領域合理劃分采購包。
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推進新型工業化行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推動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發展,提升產業鏈韌性,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船舶海工、高端紡織等重點產業和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低空經濟、深遠海裝備等未來產業領域投資和創業。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海洋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建設,加強海洋科技創新,在建設全省海洋產業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中充分發揮作用。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依法進行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交易流通和價值轉化。
十、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進入交通、水利、清潔能源、新型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農業農村、市政、環保、醫療、養老等重點領域。
提升政府投資基金、國資基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合理確定政府投資基金、國資基金存續期,發揮基金作為長期資本、耐心資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調節作用,在需要長期布局的領域,可以采取接續投資方式,確保投資延續性。
十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求,編制和公布鼓勵民營經濟投資的重大項目清單,引導、支持民營經濟組織投資重大項目。在法定權限內制定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公共服務提供等方面的投資便利化政策,對外公布并組織實施。
強化招商引資季度分析會、項目建設季度觀摩會等機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規范高效便利的投資服務保障。
十二、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推出針對性強、實用性高、精準有效的培育賦能舉措,支持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推動大中小企業協同融通發展。
實施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機制,培育南通特色“名特優新”品牌。
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企業申報輔導等平臺,促進中小民營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加快培育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行業領軍企業。
實施市科技型創業企業孵育計劃,健全全周期科技孵化成長體系,構建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基礎、高新技術企業為主體、獨角獸企業和瞪羚企業等為標桿的科技企業梯隊。加大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力度。
十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科技創新雙月例會等機制,推動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驗證平臺,提升技術交易市場能級,加強知識產權、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業集聚區建設,暢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以“揭榜掛帥”等形式參與重大科技攻關,牽頭承擔工業軟件、云計算、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基因和細胞醫療、新型儲能等領域的攻關任務。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高能級創新平臺建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參與跨區域聯合攻關,爭創國家、省重點實驗室。
十四、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指導民營經濟組織加強自主創新,開展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
優化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多元糾紛解決、維權援助以及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風險預警等服務,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
編制商業秘密保護實用手冊,加強民營經濟組織商業秘密保護。
十五、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土地供應機制,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的合理用地需求,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的民營經濟組織項目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立足實體經濟,完善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工作機制,通過產業更新、增容技改、綜合整治等多種模式盤活存量低效用地。
優化審批環節,提高服務效率,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區改造、開發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自有工業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
十六、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服務體系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采取以下措施加強融資服務:
(一)鼓勵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擔保的支持力度,為南通重點產業集群、臨海地區產業體系內等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提供優質服務;
(二)擴大市級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規模,完善風險分擔機制,對小型微型企業、重點產業以及創新創業企業貸款出現的風險,由銀行、擔保機構、各級風險補償與擔保基金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三)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質押融資方式,細化不同行業信貸管理要求,建立差異化管理機制;
(四)推動金融機構創新民營經濟組織專屬金融產品和服務,深化省、市級財政金融合作產品信貸業務應用,逐步提高無還本續貸業務在中小企業貸款中的比重;
(五)深化產業鏈金融服務,推動資金鏈與產業鏈對接,鼓勵金融機構基于“數據信用”和“物的信用”,依托大數據和特定場景,為鏈上中小企業提供應收賬款、存貨、倉單和訂單等融資服務。
十七、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上市融資、再融資和發債融資。
加強民營經濟組織上市培育工作,完善企業上市定期聯席會議等機制,推動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為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或者掛牌交易提供指導和服務。
十八、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服務等政策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培養、引進的人才按照規定在落戶、住房、醫療、子女入學、配偶就業、創新創業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加強與民營經濟組織對接,深化產學研合作,共建實習實訓基地,加強拔尖創新人才、技術技能人才培養。
十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民營經濟組織用工需求調查與跟蹤服務,建立市縣協同和屬地網格化用工保障機制,為民營經濟組織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指導民營經濟組織做好勞動用工管理風險防范,健全勞動爭議內部協商化解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二十、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深化環評改革舉措,加強民營經濟組織投資重大項目排污總量指標保障。推進民營經濟組織中的中小企業污染物集中處理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深化集成治污,降低治污成本。
二十一、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惠企政策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涉及經營主體的辦理事項應當明確具體,辦理流程應當簡化便捷。
加強惠企政策宣傳解讀,定期舉辦惠企服務活動,拓展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免申即享范圍。
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務機制。及時將惠企政策匯集至“惠企通”平臺,做好辦理事項涉及的適用條件、所需材料、業務規則、審查要點等的精準匹配工作,指導、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廣泛應用“惠企通”平臺,常態化聽取民營經濟組織對惠企政策的意見建議并及時反饋,實現政策精準推送、快速兌現。
二十二、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健全創業培訓、輔導體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有創業意愿或者創業計劃的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培訓。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初創期的小型微型民營企業提供市場開拓、技術創新、知識產權、質量提升、管理診斷、融資擔保、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創業輔導。
二十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數字政府建設,推進政務數據共享,提升政務服務效能。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個人創業等“高效辦成一件事”重點事項;梳理共性高頻基本政務服務事項和各類主體提供的其他服務事項,拓展“高效辦成一類事”服務場景。
二十四、本市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拓展對外貿易,在海外依法合規開展投資經營等活動。
商務、發展改革、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外事、地方金融管理、工商業聯合會等單位應當通過建立健全“走出去”公共服務平臺等方式,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法律、金融、物流、貿易摩擦應對、產品認證、風險防范等綜合服務。
持續打造南通名品海外行、南通跨境電商選品會等品牌,深化“跨境電商+產業帶”協同推進模式。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發展跨境電商業務,擴大服務貿易,加快培育綠色貿易、數字貿易等新增長點。
二十五、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不履行向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違約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信息共享、提醒督辦、審計督查、責任追究長效機制。
二十六、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解決現場檢查多、頻次高、隨意檢查、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等問題。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清理并公布檢查事項,合理確定檢查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嚴格執行檢查標準、程序,嚴格控制專項檢查。
全面依法實施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精準監管。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
全面實行行政檢查“掃碼入企”,依托南通市綜合集成監管平臺歸集、共享檢查數據,強化對檢查行為的監督、評價和規范。
二十七、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信息共享機制,發揮工商業聯合會等在民營經濟組織反映問題線索方面的作用,實現訴求收集、調查、處理、反饋閉環管理。
二十八、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公正辦理涉及民營經濟的各類案件,及時依法處置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違法行為。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盡可能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嚴禁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加強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司法監督。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核查、清理失信信息,依法依規做好信用修復。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裁判義務或者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及時幫助其修復信用。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二十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采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方式,加強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侵犯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監察。
三十、本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