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救援條例
徐州市消防救援條例
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
徐州市消防救援條例
徐州市消防救援條例
(2025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引起的危害,規范消防救援行動,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森林、鐵路、港航的應急救援工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救援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統一指揮、部門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原則,最大限度搶救遇險人員,充分保障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救援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隊伍體系,依法保障消防救援所需經費,協調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研究解決消防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推動與周邊城市的協同聯動,提升跨區域消防救援協作能力。
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消防救援工作。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人員管理、力量調度、現場指揮和執勤訓練;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快速處置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進行消防業務指導和統一調度;組織實施火災撲救,參與重大災害事故處置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民政、數據、通信管理、氣象,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救援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熟悉消防責任區情況,開展滅火救援演練、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防消聯勤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建立的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城鄉居民社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住宅小區微型消防站按照規定提檔升級為消防快速處置隊。
單位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消防快速處置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訓練,開展防火巡查,落實二十四小時值班規定,快速撲救初起火災,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的聯勤聯動,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九條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與消防安全需要相適應,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在城市建成區內利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建設消防取水平臺(碼頭),配備防護設施,并設置安全標識。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地區滅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建設必要的取水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在建設農村供水管網時,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滿足消防用水需要。
重點林區應當設置消火栓、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提升消防救援能力。
第十一條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可燃、易燃保溫材料的建筑,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以及周邊顯著位置,設置提示警示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既有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實施改造時,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高層民用建筑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廣告牌、防盜窗(網)、鐵柵欄等障礙物。
鼓勵居民拆除住宅建筑安裝的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窗(網)、鐵柵欄等障礙物或者設置便于開啟的救援窗口等輔助設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住宅小區的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區域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維護管理,對占用、堵塞、封閉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按照規定共建共用應急聯合指揮平臺,組織開展聯勤聯動,提升應急響應效率。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和相關單位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醫療急救聯動機制,實行119消防報警和120急救中心應急合作。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運輸、氣象、供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需要,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信息資料共享機制,實時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包含單位平面圖、消防重點部位圖等內容的專用資料箱和電子數據檔案,發生事故后,應當主動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輔助應急救援指揮決策。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專用資料箱和電子數據檔案還應當包含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特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障地下空間救援工作通信暢通。
鼓勵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冶金、醫藥等特殊類型的廠區建筑建設消防救援專用數字無線對講通信基礎設施。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消防救援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定期實施演練。
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本行業應急預案,應當有消防救援的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救援專家庫并動態調整,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咨詢、技術指導等服務。消防救援專家的遴選、調派,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
化工園區應當建立專家參與消防救援聯動制度。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消防安全培訓,掌握與本單位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鼓勵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員參加消防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應當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力量撲救,并及時報警。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和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發生火災,事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疏散危險區域的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發生。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火災撲救的義務。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警情,或者以騷擾、辱罵、惡意撥打報警電話等方式擾亂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報警后,應當快速準確地完成受理工作,根據警情的性質、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社會危害性合理調配消防救援力量。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重大財產安全的緊急警情,應當優先處置,確保執勤力量資源高效利用。
推行非警情任務分類分流受理處置,合理安排執勤力量,與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協作,分類處置非火災救援的社會求助。
第二十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消防車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對阻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和車輛可以實施拆除和強制讓道。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
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指揮。
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指揮。
第二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組織災情偵察,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疏散營救被困人員,轉移保護重要物資,加強現場安全管控。
相關部門和單位接到通知或者命令后,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本地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消防救援工作,協調應急救援資源保障。
(二)公安部門負責協助維護現場秩序,保護現場;開展消防救援過程中失聯人員和傷亡人員的身份確認工作;采取沿途優化交通指示燈,疏導車輛和行人讓行等方式,保障救援車輛迅速通行;依法處置阻礙消防救援的違法行為。
(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化學品事故中毒有關癥狀和性質的鑒別;組織傷員救護及轉運,確認災害事故中人員傷亡情況;協助涉疫消防救援現場處置;組織醫療專家參與醫療救護工作。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因災害事故次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協調處置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五)氣象部門負責提供氣象資料,并對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大氣化學污染擴散做出分析評估,提出處置建議;對可能因雷電引發的火災事故進行鑒定。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提供高精度影像、地圖、地形數據、事故現場周邊基礎設施(道路、水源、居民點)信息,協助制定救援路線和疏散方案。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做好交通運輸運力保障工作。
(八)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通信運營企業保障應急通信,確保消防救援指令、信息傳遞暢通。
(九)供水企業負責做好事故現場市政供水管網壓力保障和事故現場損壞市政供水管網的應急修復,確保消防救援用水。
(十)供電企業負責實施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電源或者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和應急照明。
(十一)供氣企業負責切斷事故現場燃氣氣源,搶修損壞的燃氣設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二十八條 火災撲滅后,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火災調查需要,劃定火災現場封閉范圍,依法調取事故涉及場所的供電、視頻監控信息,開展現場勘驗、檢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資料,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根據消防救援機構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清理封閉的火災現場。
公安部門和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消防救援物資應急保障方案,依法與有條件的企業簽訂協議,根據消防救援需要,做好工程機械、滅火藥劑、車輛維修、消防器材等救援物資保障工作。
第三十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協助外單位消防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物資,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對因參加執勤訓練、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受傷、致殘或者死亡人員的醫療、撫恤政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專職消防員和單位專職消防隊員,按照工傷保險等規定執行;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志愿消防隊員和其他人員,按照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規定執行;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辦理。
建立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單位應當為消防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性質和社會影響程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故意傳播有關事故的虛假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消防建設,將其納入數字城市建設規劃。運用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無人化、智能化裝備應用,建設火災風險評估預警系統、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應急裝備管理平臺、數字化消防調度指揮平臺和低空飛行消防救援網絡等,構建數字化、信息化、現代化的消防救援體系。
第三十四條 對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指揮,延誤消防救援行動的,由有關機關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后果、應對處置情況、行為人過錯等因素,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