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一一號
《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31日
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
(202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特殊監管
第五章 科創合作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設,落實《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發展規劃》),推動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實現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簡稱深圳園區)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發展促進等活動。
第三條 深圳園區應當堅持深港合作、開放創新的原則,與香港園區協同發展、優勢互補,建設成為深港科技創新開放合作先導區、國際先進科技創新規則試驗區、粵港澳大灣區中試轉化集聚區,努力成為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第四條 深圳園區應當在科研規則、民商事規則等方面加強與香港和國際的銜接,建立更加完備的科技創新生態體系,營造高度開放的國際化科研制度環境。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建立健全適合深圳園區發展需要的體制機制。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轄區政府和深圳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深圳園區體制機制,在科研管理、公共服務、法治保障等方面不斷推進制度集成創新。
第六條 深圳園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在深圳園區實施的創新舉措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失誤偏差,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深圳園區戰略定位和任務要求;
(二)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
(三)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造成重大損失;
(四)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深圳園區建設發展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事項。
第八條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深圳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推動深圳園區深港科技合作、科技體制機制創新、開發建設、產業發展、運營管理、科技服務等工作,在港澳部門指導下與香港相關部門建立直接、常態溝通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深圳園區開發、建設、運營的實際需要,具體規定和調整發展署的職責范圍。
發展署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權限范圍內,根據深圳園區發展需要,制定深圳園區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發展署實行靈活的用人機制和薪酬分配機制,可以聘用符合條件的香港居民為工作人員。
第九條 市網信、港澳、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政務和數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進深圳園區建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轄區政府應當為深圳園區有關制度、政策、規則的有效實施提供保障,承擔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屬地職責,服務保障深圳園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深圳園區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深圳園區國際科技創新規則、優先發展領域、空間規劃、重大研究計劃、重大項目布局、科研資助管理、園區運營管理、招商引資、產業導入、人才引進、國際推介、園區服務以及與香港園區協同發展等重大議題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由深港兩地各界專業人士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發展署,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為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履職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深圳園區戰略定位和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有利于深圳園區建設發展的穩定可預期的財政保障體制,設立深圳園區科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深圳園區科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可以為深圳園區產業空間籌建、創新平臺建設、科學技術研究、產業中試轉化、創新鏈條服務、人才引進培養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三條 深圳園區建立產業、機構、人員、貨物等清單管理制度,實施高度開放的特殊監管,促進科技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
第十四條 發展署可以根據《發展規劃》和深圳園區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深圳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優先發展符合深圳園區發展定位、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科技產業。產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支持深圳園區逐步騰退產業發展規劃以外的產業企業,有序導入香港以及國際高端科創資源。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五條 編制深圳園區法定圖則和交通、市政、產業等專項規劃,應當征求發展署、轄區政府意見,并注重與香港園區相關規劃的銜接。
第十六條 深圳園區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讓、租賃或者劃撥等多種方式供應,保障深圳園區科研機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用地需求。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需要使用深圳園區土地或者可能對深圳園區發展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進行立項,應當事先征求發展署意見。
第十八條 深圳園區應當加強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布局,結合發展需要建設專用口岸、跨河橋梁、碼頭、飛行器起降點、軌道、通道等跨境基礎設施,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銜接順暢、運轉高效的跨境交通網絡。
第十九條 轄區政府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深圳園區區域空間環境評價,強化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加強深港生態環境保護合作與規則銜接,推動深圳園區建設成為生態友好型園區。
第二十條 發展署負責統籌深圳園區的產業發展空間,制定科研產業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深圳園區內政府物業的使用應當優先滿足深圳園區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為深圳園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空間保障。
第二十一條 轄區政府應當會同發展署、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住房建設等相關部門規劃建設保障合作區科研人員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務和商業服務等配套設施,建設國際化高品質的科研生活社區。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轄區政府結合合作區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相關人員住房需求,在深圳園區內以及周邊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條 在確保建筑物整體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將深圳園區工業、倉儲物流建筑改造成科研建筑。
支持深圳園區內新建、改建建設項目,結合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需要,為量子科技、生物制造、人工智能、低空經濟、新型能源等前沿領域發展,預留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
支持深圳園區內新建、改建建設項目,調整適用建筑層高、建筑高度、建筑覆蓋率、綠化覆蓋率等技術指標。
第四章 特殊監管
第二十四條 深圳園區分步實施封閉管理,對實施特定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域人員進出、貨物流動實行“一線”、“二線”分線管理,實施高度開放的特殊監管。
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與香港之間為“一線”,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區域之間為“二線”。
具體封閉區域和封閉時序由市人民政府會同海關、邊檢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實行人員備案管理,對納入備案管理的人員實行高效便利的出入境政策。
納入備案管理的人員,從“一線”進出的,海關、邊檢等部門依法提供通關便利;從“二線”進出的,由市人民政府會同海關、邊檢等部門另行制定管理細則。
支持符合規定的境外科研人員免簽進入深圳園區開展科研活動。
第二十六條 支持深圳園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長周期多次有效往來港澳的人才簽注,申請時免于提交人才證明。
深圳園區科研機構和企業邀請的外國科研人員以及在香港園區工作的外籍人才,可以申請辦理口岸簽證入境,并在入境后申請長周期多次簽證或者居留許可。具體辦法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貨物進出口,按照“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的監管模式,實施貨物通關監管制度創新,便利科技創新相關貨物出入。
第二十八條 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的海關監管貨物經“二線”進出內地其他區域的,按進出口規定辦理手續。依法無需辦理海關監管手續的貨物、物品、交通運輸工具由內地其他區域進出深圳園區的,按照國內流通規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科研貨物以及研發產品,可以采用專人攜帶等方式便捷進出深圳園區。具體辦法由海關另行制定。
深圳園區符合條件的進口自用科研貨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支持深圳園區符合條件的科研主體開放共享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
第三十條 支持在國家生物安全管理框架下,用作科研以及臨床研究用途的血液等人體組織、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科研樣本以及人類遺傳資源在深圳園區和香港園區之間高效便捷流動。
對于已經獲得香港生物物質許可,且用于深港聯合科研或者關聯科研的血液等人體組織、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優先辦理衛生檢疫審批。
第三十一條 深圳園區企業、科研機構車輛需要從連接深圳園區與香港的專用通道進出的,深圳園區企業、科研機構應當向發展署提交申請。發展署審核通過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專用通道車輛通行規定核發車輛通行憑證。
專用通道車輛通行規定由發展署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深圳園區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國家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園區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
在深圳園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及在深圳園區工作的香港居民,享受國家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園區個人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范圍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第五章 科創合作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深圳園區發展需要調整深圳園區總體科研規劃布局,加快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轉化平臺等科技創新載體,健全優質高效的中試服務體系,匯聚國內外科創資源,營造良好科創氛圍以及國際化環境。
第三十四條 發展署應當會同市科技創新部門健全深圳園區科研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方式,在科研項目申報、經費支出、過程管理、成果評價、成果轉化等方面與香港和國際通行規則接軌,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賦予科研主體、科研人員和項目管理人員更大自主權。
第三十五條 支持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國際科技組織以及科技服務機構等在深圳園區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探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獨立申報科技創新計劃項目。
支持深圳園區科研主體與港澳科研主體聯合開展科學研究,共建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等。支持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香港公營科研機構聯合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共同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支持國內外高等院校與深圳園區科研機構、企業、國際科技組織聯合培養創新人才。鼓勵深圳園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
支持深圳園區科研類事業單位實行更加靈活的用人、項目經費等管理制度,探索實行企業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在深圳園區實行經常性支出和競爭性科研經費相結合的財政資金投入和使用機制,加強有組織的基礎研究,創新關鍵核心技術聯合攻關模式,重點支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中試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以及產業發展活動。
符合條件的本市財政資金可以跨境支持香港園區的科研項目,由市科技創新部門、發展署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深圳園區科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開展的國際化科研項目,其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經費支出、過程管理、驗收結題等全過程管理,可以采用港澳以及國際科研管理規則。具體辦法由發展署另行制定。
探索建立深港審計結果互認機制。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對合作區財政科研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時,合作區內的科研主體可以提供依據港澳審計規則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對于以深圳園區科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開展的符合國際科研規則的科研項目,經評估論證科研主體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是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結題。
第三十九條 深圳園區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根據項目類型、承擔主體性質和資金來源,實行差異化的經費包干制,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第四十條 支持社會力量在深圳園區設立科學基金,通過社會機構專業化運營,吸引自然人、企業或者慈善基金會等組織出資參與,構建多元化、可持續的科研投入機制。
市科技創新部門、發展署對已獲企業投資的科研院所開展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實行便利化財政跟投,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免于項目評審申請一定比例的財政資金配套支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支持與香港創投資本共同設立創投基金,探索組建合作區跨境雙幣早期母基金和系列專業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深圳園區與香港園區協同發展跨境股權投資母基金,支持跨境基金在備案額度內,在合作區內靈活調度運用。
第四十二條 完善科技組織服務創新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持在深圳園區設立國際科技和產業組織。
支持本市科技和產業組織在深圳園區開展國際科技和產業合作交流活動。
支持世界一流科技期刊、國際科技信息服務平臺、學術出版集團、科學數據組織等在深圳園區創新發展。
第四十三條 支持在深圳園區從事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支持深圳園區的醫學技術平臺與醫療機構聯動開展臨床研究協作,布局建設細胞與基因治療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所需的支撐平臺與創新載體。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在深圳園區內注冊的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的科研主體使用深港兩地科技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共享平臺提供支持。
第四十五條 深圳園區應當健全深圳園區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提供專利預審、快速確權和快速維權服務。
支持與香港園區建立知識產權常態化溝通機制,探索深港知識產權跨境服務合作和保護協作。
第四十六條 深圳園區應當加強與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光明科學城等重點區域的科技合作、設施共享、政策聯動。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七條 深圳園區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務平臺,健全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提升公共服務的數字化、智能化、集成化和便利化水平。
支持香港公共服務機構在深圳園區提供服務。
第四十八條 支持深圳園區在稅費跨境申報和繳納、稅收監管等方面實施更加便利化、國際化的創新舉措,加強深港稅收規則銜接。
第四十九條 支持深圳園區打造國際人才高地,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綜合改革試點,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人才招聘、評價激勵、科研管理、柔性引才用才等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績效激勵機制。
允許深圳園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分支機構等用人單位,根據科研項目需要,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引進海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和緊缺人才。
第五十條 深圳園區應當為外國人辦理來華工作許可和出入境手續提供便利服務,推進工作許可、簽證與停居留聯審聯檢。
第五十一條 港澳臺和外籍人士可以擔任深圳園區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符合條件的港澳臺和外籍人士可以擔任深圳園區事業單位等機構的負責人。
港澳特定職業資格專業人才,按照規定經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在深圳園區提供相應的專業服務。
第五十二條 在深圳園區從業的已在香港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香港居民,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免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第五十三條 允許境外科研開辦資金直接匯入深圳園區符合條件的外資非企業科研機構。深圳園區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可以直接在本市內銀行辦理外匯登記、匯款、變更、注銷等各項外匯業務,相關賬戶開立和開辦資金使用適用外匯管理部門制定的便利化政策。
第五十四條 支持深圳園區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按照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的相關規定,制定和實施數據跨境負面清單。
第五十五條 支持在深圳園區建設運營國際數據專用通道,建立國際信息通信設施和保障平臺,健全數據安全保護能力評估認證、數據流通備份審查、跨境數據流通和交易風險評估等數據安全管理機制。
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深圳園區發展需要,依職權決定在深圳園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市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合同一方當事人為在深圳園區內注冊的港資、澳資企業的,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并且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協議選擇適用香港、澳門法律解決合同糾紛以及協議選擇香港、澳門為仲裁地。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深圳園區探索與香港有關部門開展跨境合作,推動監管信息共享、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五十九條 支持深圳園區引入和培育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仲裁機構,與審判機關共同構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
第六十條 司法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請符合條件的港澳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辦理深圳園區涉外案件。
第六十一條 健全港澳臺地區和外國法律查明機制,拓寬法律查明渠道,支持港澳臺地區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查明協助,為科研機構、企業和個人提供港澳臺地區和外國法律查明服務。
第六十二條 境外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深圳園區設立代表處。
支持境外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依法在深圳園區開展聯營,在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為科研機構、企業和個人提供法律服務。
深圳園區建立科技法律服務資源庫,為科研機構和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審查、技術合同審查、科研合規咨詢、爭議解決等專業化法律服務,并設立國際科技法律研究機構,開展科技創新前沿法律問題研究。
第六十三條 深圳園區應當整合各類法律服務資源,提高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能力,制定公共法律服務清單,建設深圳園區公共法律服務網絡。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