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九八號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于2025年8月29日通過,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1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23日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2025年8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10月1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東莞兩市對茅洲河流域的協同保護,改善流域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流域資源,推動流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與東莞市對茅洲河流域的協同保護及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茅洲河流域,是指茅洲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
第三條 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協調、區域協同、科學規劃、綜合施策的原則,統籌推進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協同治理與保護。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茅洲河流域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東莞市人民政府建立協同保護機制,協調解決協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茅洲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利用以及河道管理等活動。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以及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協同保護相關工作。
寶安區、光明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茅洲河流域的協同保護工作;轄區內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和本規定的規定做好茅洲河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相關社區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引導居民自覺參與茅洲河流域保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建立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茅洲河流域的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利用;
(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三)水環境聯合監測;
(四)防洪排澇規劃建設、聯合調度;
(五)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六)跨界河段保潔清淤;
(七)重大項目建設;
(八)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制度、重大行政決策;
(九)其他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
聯席會議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商東莞市人民政府臨時召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與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的日常溝通和協調聯動,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鎮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生態環境、水資源、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監測體系,提升監測的信息化、數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共享下列信息:
(一)流域主要控制斷面生態流量信息;
(二)流域水質監測信息;
(三)流域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信息;
(四)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
(五)流域水利工程(設施)信息;
(六)重要水閘調度信息;
(七)重要水庫調度信息;
(八)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編制涉及茅洲河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規劃時,應當加強與東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的溝通協商,確保規劃目標協調統一、規劃措施相互銜接。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東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量調度協同,保證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維護水體生態功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鎮人民政府對茅洲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監管,推行雨污分流,統籌推進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協商推動總氮等水污染物總量的逐步削減,確保茅洲河流域水質的鞏固和提升;經兩市人民政府協商一致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請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交流和合作,建立相關協同機制,推動先進適用的技術跨區域研發、推廣和應用。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東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茅洲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對異常排污口開展溯源,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實施跨界河段的保潔工作,根據需要聯合開展清淤疏浚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開展茅洲河流域水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與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組織實施水生態修復,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開展茅洲河流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防治外來入侵物種對水生態環境的危害。
第十三條 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茅洲河流域防洪減災的應急聯動,在制定暴雨洪水災害應急預案時加強溝通,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建立健全泄洪提前通報機制,統籌流域防洪協同調度。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當加強與東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溝通,實行水環境風險聯合預防預警,協同開展應急演練,及時通報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跨區域水環境突發事件情況,協同開展預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四條 寶安區、光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東莞市相關鎮人民政府的溝通,定期組織開展跨界河段聯合巡河,對巡河發現的問題協同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共同加強對流域內歷史文化遺產、治理文化的保護、研究與交流合作,挖掘和豐富茅洲河流域文化內涵;加強對賽龍舟等體現流域民俗風情特色活動的支持與宣傳推介,發揮相關展示場館作用,展現茅洲河歷史文化與生態文明建設成果。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共同提升濱水空間服務功能與智慧化水平,合理布局流域周邊產業,推動流域產業綠色升級與創新發展。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協作,定期開展針對危害河道安全、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的專項聯合執法行動,加強案件協助調查、管轄移送、結果通報等方面的合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東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的協助執法請求,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并書面告知辦理結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寶安區和光明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協同保護和監督機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暢通舉報渠道,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提供便利;支持發展志愿者組織,鼓勵開展巡河護河志愿活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參與流域保護科學研究活動。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會同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同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等活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在茅洲河流域的貫徹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