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的決定
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8號)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的決定》經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4日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的決定
(2025年7月2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汕頭經濟特區出租汽車客運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中的“鼓勵出租汽車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修改為“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二款:“鼓勵發展無障礙出租汽車,為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提供服務。”
三、刪去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或者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并領取營業執照”。
四、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運輸證,并符合下列條件:”修改為“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五、將第三十條第六項修改為:“不得在出租汽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損壞車內設施、設備或者實施其他不文明行為”。
六、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巡游車經營者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運價和收費標準。運價和收費標準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通過建立完善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及時調整運價水平和結構。在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保障期間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可建立運價調節機制,具體時段和范圍需提前向社會公示。”
七、在第四十三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不得違規收費”。
八、將第五十二條中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九、刪去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中的“或者未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十、將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中的“議價、要價、違規拒載、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的”修改為“議價、要價、違規收費、違規拒載、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的”。
十一、將第六十三條中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經濟特區出租汽車客運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