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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養老服務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湖北省養老服務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119.36.213.154:8088/fgk/index_xq.jsp?Rileid=921

    7. 【法規全文】

     

    湖北省養老服務條例

    湖北省養老服務條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養老服務條例


    湖北省養老服務條例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居家養老服務
    第四章 社區養老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六章 醫養結合
    第七章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
    第八章 扶持與保障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以及其他贍養人、扶養人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保障基本、普惠多樣、覆蓋城鄉、統籌發展,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開展養老服務應當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遵循老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堅持老有所養與老有所為相結合,尊重、關愛、平等對待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養老事業發展經費,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發展中的問題,優化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專業支撐、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供給格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養老服務工作,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負責統籌推進、監督管理養老服務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銜接養老服務規劃工作,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養老服務收費管理。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制度,完善醫保支付、報銷、長期護理保險等相關制度政策。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和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養老服務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征求老年人代表以及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孝親敬老文化和傳統美德,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公益宣傳,傳播適合老年人的健身、康養、防騙、維權等知識。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同步實施。老年人口占比較高或者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或者村莊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落實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布局、建設等要求。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人均用地標準,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要求。
    新建城鎮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足百戶的按照百戶計算)不低于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相對集中設置,方便使用,且單體面積滿足養老服務需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多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其用于開展公益性、普惠性養老服務。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就近補齊。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建設,符合日照標準、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就近就便原則,設置在公共基礎、道路交通、生活服務、醫療衛生和文化體育等設施相對完善的地段,優先設置于建筑低層,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且單獨設置出入口。
    占地面積較小或者居住戶數較少的多個相鄰居住區,可以依照規定標準集中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統籌財政資金和捐贈資金用于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促進城鄉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布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日間照料中心、鄰里互助點、老年活動站等農村養老服務設施。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力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推動城市養老機構運營農村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閑置資源,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制定優惠措施,簡化辦事程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利用閑置資源,建設或者改造符合標準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醫院、公園、商場、體育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城鄉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的無障礙建設和適老化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適性。
    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支持多層住宅以及養老服務設施加裝電梯,在公共活動空間提供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和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資助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優先用于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運營管理政府投資、資助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九條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建設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章 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依法負有贍養、扶養老年人義務的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居家養老保障措施,為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支持。有關部門應當對老年人在戶口遷移、醫保結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給予便利或者優待。
    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十天的護理時間;其中,獨生子女的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于十五天。護理期間視同出勤,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支持政策,推廣運用居家養老服務標準,提升居家養老服務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二十二條 支持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適老化改造、適老化產品安裝、康復輔助器具配備使用指導、智能設備安裝使用等服務。
    經濟困難老年人進行居家基本適老化改造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養老服務和養老護理補貼制度,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根據其評估等級、困難狀況等,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和運營家庭養老床位,探索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設家庭養老床位,將專業養老服務延伸至家庭。
    支持具備專業能力的機構和社會組織,為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開展照護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 支持鄉鎮福利院配齊工作人員,增加養老服務指導功能,將專業養老服務延伸至農村老年人家庭。推動有條件的鄉鎮福利院轉型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
    第二十六條 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家庭延伸,健全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完善居家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醫療服務,并按照國家規定將相關服務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
    鼓勵和支持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生、護士和農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養老機構的護理人員發揮專業特長,為農村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或者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等部門及時了解老年人生活狀況和家庭贍養、扶養義務履行情況,做好轄區內老年人基本信息核查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關愛制度。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探訪失能、空巢、留守、殘疾、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老年人,提供關愛服務,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等開展探訪關愛活動。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掌握老年人情況,反映老年人服務需求,為老年人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對不履行義務或者長期不探望的,應當進行提醒;經提醒后仍不履行贍養、扶養以及探望義務的,應當協助老年人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社區養老服務納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設,拓展社區養老服務功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條 從事社區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接受政府、社會和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支持社區引入專業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組織,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收集和轉介養老服務需求,推進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綜合利用,建設養老服務綜合體。
    第三十二條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醫、助潔、助行、助急或者照料護理等服務。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聯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社區托養服務,為失能、認知障礙、術后康復等老年人,提供短期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在社區設置社區食堂、老年助餐點等社區助餐服務場所,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外送以及集中用餐服務。鼓勵企業參與建設和運營老年助餐服務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務。引導餐飲、商業零售和網絡平臺等企業和社會組織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用藥、醫保報銷政策,保障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常見病治療、慢性病用藥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發揮作用,發展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愿服務等互助養老服務;支持農村老年協會建設,引導低齡健康老年人服務高齡、失能老年人。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將集體經濟收益,用于為本集體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鼓勵利用農村閑置校舍、公共用房以及村集體閑置建設用地等資源,因地制宜建設農村互助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與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功能相銜接。
    發揮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文明理事會等平臺作用,宣傳互助養老理念,組織開展養老志愿服務,建立互助養老服務激勵保障機制。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通過捐贈、設立公益項目、提供專業服務等方式,為互助養老服務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持。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不同類型養老機構發展,優化機構養老服務供給。新建養老機構的護理型床位占比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已建成的應當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需要發展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滿足特困老年人和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護需求,每個縣(市、區)至少有一所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床位有富余的,向社會開放,優先為經濟困難的空巢、留守、殘疾、高齡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老年人提供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入住條件、排序規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加強鄉鎮福利院改造,提高農村機構養老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面向全體老年人開放,提供普惠性養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政府舉辦的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可以委托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興辦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滿足老年人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七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民政部門備案。對已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督促其及時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的服務安全和質量的現場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其運營服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工作人員,并根據服務類型、照護要求、服務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符合條件的養老護理員。從事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設立專門服務機構或者在養老機構內設置專區,為認知障礙老年人提供專業照護服務,滿足認知障礙老年人的長期照護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老年人認知障礙的早期預防和干預工作,明確認知障礙老年人篩選評估、服務評估、服務提供以及設施配套建設等要求。
    第三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入住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滿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營養膳食、生活起居照料、洗滌與清潔衛生、室內外活動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情緒疏導、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務;
    (三)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等服務;
    (四)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五)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五年;
    (六)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第四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監護人同意。
    第四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監護人依法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各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等內容,并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協議不得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
    接受服務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監護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管理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服務秩序。
    第四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經費保障、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并遵守國家和本省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藥品、建筑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值班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對入住老年人進行保護和救助,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服務。
    第四十四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監護人,并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監護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制定書面安置方案,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全程監督養老機構落實安置方案,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醫養結合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等資源,促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推動醫療衛生服務與養老服務在政策體系、服務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相銜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區域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時,統籌考慮養老服務設施與醫療衛生設施的布局,實行同址或者鄰近設置。
    支持鄉鎮(街道)衛生院建設醫養結合服務中心,為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新建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時,可以同步建設醫養結合服務設施。
    農村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與鄉鎮福利院統籌規劃建設。
    第四十七條 支持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通過簽約等形式開展協議合作,建立康復病床、預約就診、急診就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為老年人提供便捷就醫服務。
    第四十八條 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依法設立老年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或者設置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養老機構中具備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納入醫療聯合體管理,與醫療聯合體內的醫院實現雙向轉診。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養老床位、醫療床位等資源共享機制,推動床位間便利規范轉換。
    鼓勵具備相應醫療條件的養老機構規范開展安寧療護服務。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完善支持政策,將符合規定的安寧療護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第四十九條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設立養老機構,設置老年醫學科。醫療衛生機構利用現有資源提供養老服務的,涉及建設、消防、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有關條件,可以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已具備的相應資質直接進行登記備案。
    醫療衛生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享受與社會力量設立的養老機構同等優惠和扶持政策。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轉型為老年醫院、護理院、康復醫院。
    第五十條 支持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有關醫療衛生機構合作,依托互聯網醫院開展遠程診療、慢性病管理、康復護理指導等服務,推進優質醫療資源擴容下沉。
    第五十一條 發揮中醫藥在老年人醫療、護理、康復中的作用,推廣應用適合老年人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中醫特色醫養結合服務。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中醫健康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并與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合作,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五十二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在養老機構內開辦診所、護理站,支持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在養老機構開展工作的業務量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
    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在養老機構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健康服務。

    第七章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保障體系,完善人才引進、培養、管理、使用、評價、激勵機制。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培訓體系,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設置老年服務與管理、康復治療、護理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與養老服務機構互設實習實訓基地、培訓培養基地。
    第五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畢業生進入本省養老服務機構對口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入職補貼。
    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養老護理專業技術職稱體系,完善養老服務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與薪酬待遇掛鉤機制,促進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養老護理等專業技術崗位補貼和工齡補貼制度。
    第五十七條 養老機構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其從業的醫師、護士、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資格、繼續教育、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八條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規范,具備良好健康條件,掌握養老服務知識和職業技能。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心理評估和職業技能培訓。
    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老年人的隱私和人身財產權利,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五十九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養老服務工作人員簽訂合同,保障其基本勞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定期開展健康檢查,適時提供心理咨詢疏導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激勵褒揚機制,按照規定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表現突出的先進典型予以褒揚、激勵。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保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人格尊嚴、合法權益。

    第八章 扶持與保障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照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制定并公布全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具體服務對象、內容、標準等。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發布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并適時調整。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實際,拓展服務項目和內容,提升服務標準。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并建立與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和養老服務發展需求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存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用于發展養老服務。
    第六十二條 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收費;安裝、使用和維護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以及垃圾處理費等,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長期護理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相銜接的長期照護保障制度,支持保險機構發展長期護理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推進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服務。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向社會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確定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和標準,同時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和服務質量評價機制。
    第六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貸款、融資擔保、融資租賃、信托計劃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及相關企業的金融支持。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設立養老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科學確定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類型和照料護理等級。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享受養老服務和補貼等的依據。
    省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實行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果省內互認。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全省統一的養老服務信息平臺,統籌整合養老服務信息資源,實現跨部門數據信息互通,提供養老服務信息查詢、網上辦事和綜合監管等服務,推動待遇資格認證、補貼申請等服務事項實現線上辦理。
    省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政策“免申即享”制度,按照政策的實施范圍和條件,通過信息化手段精準匹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六十八條 支持養老服務與大健康、文化旅游、老年教育等產業融合發展,提供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養老服務和產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醫療、健康、養生、養老、教育、休閑、旅游等相融合的養老產業新業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養老產業發展,制定完善智慧養老相關產品和服務標準,定期發布智慧養老應用場景,加強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中的應用,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
    第六十九條 鼓勵企業面向居家、社區、機構等場景,開發養老服務管理系統、為老服務平臺等,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緊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務預約、物品代購等服務。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智能化升級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監護、家用電器監控、樓寓對講和應急響應等智能設施。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運營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建筑使用安全等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綜合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享受相關支持政策的重要參考。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養老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加強養老服務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和公示,健全養老服務領域信用評價機制。對信用評價等級較低的養老服務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和整改指導,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的監測、分析和預警。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的協同監督管理,明確監管規則,通過開設專用存款賬戶等方式,確保資金安全。
    第七十四條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實施,引導和規范養老服務健康發展。
    第七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養老服務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受理與養老服務相關的投訴、舉報,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養老服務機構做好養老服務糾紛的化解工作,支持引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監護人依法維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擾亂養老服務場所秩序、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發生養老服務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改變根據規劃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協議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
    (三)暫停、終止養老服務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等有關部門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真實活動情況材料;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機構,有關部門可以中止、取消有關扶持、優惠措施;情節嚴重或者涉及騙取財政補貼補助的,追回已經減免的費用和發放的補貼補助。養老機構經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為的,可以重新申請相關扶持、優惠措施。
    第八十條 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實施行業禁入措施。
    養老服務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八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養老服務機構,包括養老機構、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全日托養以及助餐、助醫、助潔、助行、助浴、助急等養老服務的房屋和場所。
    特困老年人,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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