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九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江西省九江市人大常委會
九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九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由九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5月26日通過,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7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5日
九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5年5月26日九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29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提升城市排水防澇能力,優化城市生態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市、縣(市)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資金,將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化工作水平。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督促推進等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技術指標納入土地供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水利工程的指導、監督以及水資源管理、防洪排澇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批等工作。
財政、行政審批、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林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文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公益宣傳和科普教育,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培養,完善產業扶持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公益組織和個人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運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條 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目標和建設要求;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山水特色突出的自然地理格局、多元交融的歷史文化資源,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編制與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以及城市道路、綠地系統、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區域的建設方案、項目滾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統籌內澇治理、污水處理、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等,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老城區的改建,應當因地制宜,結合城市更新、歷史文化保護、地下空間開發等工作,統籌推進區域系統治理,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雨污混流、水體黑臭等問題,提高雨水資源化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特點,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和評價標準,經廣泛征求社會和專家意見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海綿城市設施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設置海綿城市專篇。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監督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
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寫明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程措施落實情況,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對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以及不適宜實施海綿城市建設的項目,對其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可不作強制性要求,納入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豁免清單。豁免清單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水行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經聽證、論證等廣泛征詢意見后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本市實行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制度。
已完成移交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確定運行維護責任人。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運行維護責任人:
(一)城市公共綠地、道路、廣場、水系、排水管網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區、商業樓宇、工業廠區等區域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其他海綿城市設施,權屬明確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權屬不明確的,由所屬轄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海綿城市設施運維管理的原則指定運行維護責任人。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履行管理職責,確保設施的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原建設標準及時恢復。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或者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單位和個人確因城市建設、公共安全等需要臨時挖掘、拆改、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征得運行維護責任人同意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及時對原海綿城市設施予以恢復并承擔設施恢復費用;無法恢復的,應當新建不低于原建設標準的海綿城市設施。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并將海綿城市建設工程監督檢查情況寫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定期對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擅自挖掘、拆改或者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城市管理、公安機關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