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陜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陜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2026年1月16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本省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前款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可以自愿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
第七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完成相關分析計算的軟件系統,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機制,定期公示符合條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應當在承攬業務后5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條件、承攬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情況告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
第十一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標準和規范,依法依規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并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采用的資料、數據等應當真實、準確、可追溯。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屬于國家重大建設工程、跨省的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實施規范,明確辦理流程、應提交的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等,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定,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并告知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未通過的,應當重新評價;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與同級人民政府負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銜接機制,實現建設項目抗震設防相關的項目信息、審批結果、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第十八條 在抗震設防基本烈度7度及以上或者周邊10公里范圍內有地震活動斷層分布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的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土地供應前組織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將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提交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的管理部門或者機構,并告知相關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
入駐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結論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可以采用現場巡查或者線上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勘察、鉆探、測試等現場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標準的,應當做好現場記錄,并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