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審查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審查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審查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審查辦法
(2025年1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9號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審查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章,其政府立法審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政府立法審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政府立法審查中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立法審查工作,研究解決政府立法審查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政府立法審查。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以下簡稱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規定做好政府立法審查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請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立項申請應當明確項目名稱、類別,提供立法草案初稿,并對立法必要性、立法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予以說明。申報正式項目或者預備項目還應當提供條文依據對照表、立法參考資料等相關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立法項目建議,可以只提出項目名稱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立項申請、立法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聯合論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上位法已經有具體規定,無需地方立法的;
(二)不符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需要的;
(三)立法時機尚不成熟的;
(四)存在行政管理需要,但能夠通過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解決的;
(五)其他不適宜立項的情形。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進度管理,及時跟蹤了解計劃執行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起草單位確需新增、暫緩或者終止立法項目的,經與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溝通后,書面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立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導,可以根據需要提前介入,參與起草單位組織的立法調研、論證、聽證等工作。
第九條 起草單位送審立法草案,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立法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條文依據對照表、征求意見采納情況表和其他有關材料。
立法草案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包括立法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其協調處理情況等內容。立法草案送審稿涉及職責分工、財政支持等的,應當征得機構編制、財政等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立法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是否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
(三)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四)是否與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協調、銜接;
(五)是否正確處理有關部門、單位和公民對立法草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七)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發現立法草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一)立法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立法草案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充分協商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
(四)送審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立法草案送審稿,應當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立法草案送審稿內容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經營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收到征求意見稿的部門、單位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研究,按照時限要求書面反饋意見。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起草單位就立法草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實地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有關部門、單位和公民的意見,可以通過基層立法聯系點收集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立法草案送審稿進行論證咨詢,廣泛聽取法律、行業專家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論證咨詢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等多種形式。
立法草案送審稿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舉行聽證會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按照規定舉行聽證會。
第十五條 健全立法協商工作機制,圍繞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編制和立法草案起草、審查、修改等工作,聽取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立法草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協調。經過充分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及時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協調,或者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完成立法草案送審稿的審查修改后,形成立法草案及其說明,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后提請省人民政府審議。
立法草案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起草單位共同配合完成規章的公布、宣傳解讀工作,以及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議案報送和審議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