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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主體及免稅店管理辦法(試行)

    1. 【頒布時間】2026-2-5
    2. 【標題】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主體及免稅店管理辦法(試行)
    3. 【發文號】令2026年第33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602/8a483a1c56bc4ad2ab845d6d77e2d92a.shtml

    7. 【法規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主體及免稅店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主體及免稅店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主體及免稅店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38 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主體及免稅店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八屆省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小明
    2026年2月5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主體及免稅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主體及免稅店管理,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零關稅”政策的通知》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反走私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以下稱“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及日用消費品免稅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日用消費品免稅店,是指按照本辦法設立,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實行限值、限品種免稅購物的經營場所。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具體經營的適用對象、商品品種、免稅稅種、免稅額度、提貨方式等嚴格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零關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統籌負責“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及日用消費品免稅店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牽頭負責“零關稅”日用消費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防范、打擊“零關稅”日用消費品走私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查處市場流通環節經營主體收購、倒賣“零關稅”日用消費品,但不構成走私的違法行為。
    海關按照免稅品、免稅店的管理規定對“零關稅”日用消費品及日用消費品免稅店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和走私行為。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關緝私部門依法處置。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零關稅”日用消費品走私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零關稅”日用消費品寄遞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網信、財政、交通運輸、營商環境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資格
    第五條  “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資格實行許可管理。申請“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資格的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經營主體;
    (二)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三)有完備的章程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有穩定的“零關稅”日用消費品采購渠道;
    (五)信用狀況良好;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資格的具體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稅務、公安機關制定,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六條  申請“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資格的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海關、稅務、公安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及免稅店
    第八條  設立日用消費品免稅店的數量和位置,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稅務、公安機關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設立日用消費品免稅店的數量和位置,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具有“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資格的主體對“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的持股比例應當大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條  設立日用消費品免稅店的,應當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主體合作協議(包括各股東持股比例、經營主體業務關聯互補情況等。獨資設立日用消費品免稅店除外);
    (二)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營業范圍、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等方面);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立日用消費品免稅店所涉及的經營場所選址及面積、場地使用證明、商品采購渠道、店鋪設計規劃、運營規劃等初步意向性協議或者安排,以及三年內經營目標;
    (四)誠信承諾書。經營主體應當承諾在經營過程中保持符合申請條件,自愿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管理,誠信經營,嚴格遵守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五)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能力,按照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競爭方式確定設立日用消費品免稅店的“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自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與“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訂立書面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經營日用消費品免稅店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  “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經營“零關稅”日用消費品業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名單由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共享給征收部門。
    第十四條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的出資人或者股權比例發生變化,需要暫停、終止或者恢復經營“零關稅”日用消費品業務等的,“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應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需要變更位置的,“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主體應當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稅務、公安機關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依法還應當辦理其他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范
    第十五條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名稱應當冠名為:市、縣、自治縣名稱+字號+日用消費品免稅店。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名稱的內容和文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不得設立分店、分柜臺。
    第十六條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應當建立“零關稅”日用消費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配合商務、海關、公安、稅務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監管機制,實時向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海關監管平臺等推送銷售等相關數據,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十七條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應當按照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在銷售的“零關稅”日用消費品包裝上加貼溯源碼。加貼溯源碼的商品品類實行清單管理,具體清單由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海關制定。
    第十八條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應當通過人臉識別、人證比對等方式驗核購買人身份,確保購買人與身份證件一致,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個人銷售“零關稅”日用消費品。
    第十九條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應當在店內設置防范走私的顯著提示,并公布舉報方式。
    購買“零關稅”日用消費品明顯超出合理自用范圍的,日用消費品免稅店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提示走私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應當執行有關防范、打擊走私的規定,制定防范走私內控管理制度,加強合規性約束、風險識別預警、應急處置和監督懲戒。
    第二十一條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應當制定工作人員錄用、管理、懲戒等制度,加強培訓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零關稅”日用消費品市場流通環節、互聯網交易平臺以及網店、個人發布收購、倒賣、銷售等信息的監測管控,依法查處收購、倒賣、銷售“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日用消費品免稅店的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重點檢查“零關稅”日用消費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以及相關管理制度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日用消費品免稅店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三)查閱、復制或者登記保存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電子數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檢查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和場所,檢查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行使職權,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牟利為目的,采取下列行為,將已經購買、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零關稅”日用消費品再次銷售:
    (一)組織利用他人“零關稅”日用消費品購物資格和額度分散購買“零關稅”日用消費品后銷售;
    (二)利用自身額度購買“零關稅”日用消費品后銷售;
    (三)在市場流通環節收購、倒賣“零關稅”日用消費品。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為“零關稅”日用消費品提供運輸、倉儲、保管、郵寄、配送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日用消費品免稅店以及其他經批準開設的各類免稅商店外,其他任何經營主體、商業場所等的名稱、經營范圍等,不得含有“零關稅”、“免稅”等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的字樣。
    第二十八條  “零關稅”日用消費品購物主體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及懲戒措施,依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若干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二線口岸”通關信用管理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零關稅”日用消費品走私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公布舉報、獎勵方式,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經營資格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撤銷許可。
    第三十一條  日用消費品免稅店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零關稅”日用消費品購銷存和出入庫臺賬;
    (二)未實時推送銷售“零關稅”日用消費品等相關數據或者提供虛假數據;
    (三)未按照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在銷售的“零關稅”日用消費品包裝上加貼溯源碼;
    (四)未制定防范走私內控管理制度;
    (五)未制定工作人員錄用、管理、懲戒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市場流通環節收購、倒賣“零關稅”日用消費品,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不構成走私的,由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法為“零關稅”日用消費品提供運輸、倉儲、保管、郵寄、配送等服務,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不構成走私的,由公安機關、郵政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處置。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已經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審批和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稅務、公安機關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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