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紹興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
紹興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紹興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026年1月7日紹興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鎮建成區、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法律、法規對森林、濕地、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區等綠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古樹名木、城市公園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以人為本、節約發展、開放共享的理念,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管并重的原則,統籌協調生態保護、休閑游憩、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功能,推動城市綠化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保障城市綠化用地,保障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投入,推進綠化事業與城市建設同步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綠化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和利用的全鏈條管理體系,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行,促進綠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第七條 市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構建全市統一的城市綠化智慧管理系統,整合綠地資源普查數據、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城市公園管理、古樹名木保護、綠化審批等信息,實現綠化數據的動態更新、精準管理和共享應用,利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對綠地健康狀況、養護作業、侵占破壞行為等進行實時監測與智能預警,提升城市綠化管理的精細化、智慧化水平。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技術成果轉化與應用,積極引進和培育適應本地的優良植物品種,加強植物多樣性保護。加強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企業合作,開展城市綠化技術攻關,推廣節約型、生態型綠化技術和材料,提升城市綠化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志愿者依法開展綠化宣傳、植綠護綠、綠地巡查等公益活動,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綠化治理格局。
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認管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享有城市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合理安排城市綠地率、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等規劃指標,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詳細規劃中落實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的內容,并嚴格依據詳細規劃組織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各類綠線,經依法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規劃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綠線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征求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意見,按照法定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在詳細規劃內就近落實補足相同等級、面積的綠化規劃用地。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城市綠化建設計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縣(市、區)年度城市綠地建設計劃,編制本轄區內年度綠地建設計劃,納入年度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景觀協調、文化融合、安全適用的原則,注重喬灌草合理搭配,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和適生植物,推廣種植市樹市花,與本市地理環境相適應,體現江南水鄉風貌。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與市政基礎設施、公共空間、慢行系統等有機融合,增強綠地的生態功能、景觀效果和公共服務能力。
綠地內的道路、廣場等鋪裝優先采用透氣、透水、環保材料。綠化用水和景觀用水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優先利用河網水或者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
鼓勵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根據適宜性原則,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綠化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綠化設計規范和安全技術標準,充分考慮地上地下設施安全,與各類管線、交通設施保持安全距離,滿足綠化技術標準規定的覆土厚度、種植空間和結構荷載要求,確保綠化工程質量和設施運行安全。
行道樹應當選擇適應城市環境、冠形整齊、抗逆性強的樹種,并滿足行車視距、交叉口安全凈空等交通安全要求。已種植的行道樹不得隨意更換。確因安全、病害、城市更新等特殊原因需更換樹種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綠地率和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綠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并不得降低綠化指標。
與建設項目相配套的城市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并統一安排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化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前通知養護管理接收人進行現場踏勘、資料預審并提出意見,為后續養護管理做好接管準備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施工保修養護期,施工保修養護期不少于一年。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的施工保修養護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養護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符合城市綠化養護技術標準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接收。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城市綠地進行改造提升,拓展綠地服務功能和綠色共享空間,增強綠地的便民性、開放性與使用率。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有序推進城市公園綠地開放共享工作,指導公園養護管理責任人在保障生態安全和景觀質量的前提下,開放具備條件的草坪區、林下空間,用于市民休憩、文化活動等公益性用途。
鼓勵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在保障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通過預約、限時等方式向公眾有序開放。開放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養護管理;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養護管理;
(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養護管理;
(四)特定用途綠地,如鐵路、公路、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的綠地,由相應管理部門養護管理;
(五)建筑區劃內的綠地,由全體業主養護管理,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的除外。
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或者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對共有綠地進行養護管理。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封閉管理區域外的附屬綠地實行開放共享且具備臨街綠化景觀功能的,業主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移交該附屬綠地的養護管理責任。符合移交條件的,縣(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接收。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養護管理,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養護管理活動的監督和指導,建立健全巡查檢查、問題反饋和整改落實機制,確保綠化成果得到有效保護和可持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和已建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的,實施人應當向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經批準占用或者改變城市綠地的,實施人應當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就近補建與原綠地面積、等級、生態功能等效的城市綠地,確保城市綠地總量不減少。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向所在地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綠地現狀、占用理由、占用期限及恢復方案等材料,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臨時占用期滿后,占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及時清理現場、恢復綠地原狀。
確需延長臨時占用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長申請,但總占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設周期較長的基礎設施項目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依樹蓋房、搭棚、架設天線;
(二)在綠地內挖土取石、放牧、飼養家禽家畜、開墾種植、堆物、傾倒廢棄物;
(三)除劃定的特定區域外,在綠地內野炊燒烤、焚燒物品、行駛停放車輛;
(四)進入設有明示禁止標志的綠地;
(五)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植被;
(六)損壞花壇、欄桿、座椅、給排水、照明等綠化配套設施;
(七)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有關樹木修剪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定期對樹木進行修剪,但不得采用截除樹木主干、去除樹冠等方式過度修剪。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樹木。
樹木生長影響市政管線安全、交通安全、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通風、采光,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修剪需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剪、消除影響。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及時修剪的,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修剪。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城市樹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遷移或者無遷移價值,確需砍伐樹木的,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批準:
(一)工程建設需要的;
(二)嚴重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的;
(三)對人身或者交通、管線、橋梁等公共設施運行構成威脅的;
(四)影響其他樹木生長撫育的;
(五)發生病蟲害確實無法挽救的;
(六)已經死亡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批準砍伐樹木的,應當提交包括樹木基本情況、影響狀況、所有權人意見、砍伐方案等相關材料;因工程建設確需砍伐樹木的,需提交工程建設許可文件。
城市樹木存在本條第二款所列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無法通過修剪樹木方式消除影響、威脅,確需遷移樹木的,應當在適宜樹木生長的季節按照移植技術規范進行。
遷移公共綠地上的城市樹木,可能影響城市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組織生態環境、園林綠化、文化保護等相關領域專家充分論證樹木移植的合理性,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先行采取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等措施消除險情,但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相關養護管理責任人,并在四十八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樹木傾倒,危及管線、交通設施、電力設施、建(構)筑物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處置等緊急情況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城市易地綠化補償費的收繳標準,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所收費用按政府非稅收入進行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綠化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省政府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已經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