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濟南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濟南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3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9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保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由市、區縣、鎮人民政府組建,依法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的專職消防隊伍。
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從事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員。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部門及其派駐單位專職從事宣傳培訓、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窗口服務等輔助性工作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合力、分級建設、綜合保障、覆蓋城鄉的原則和職業化、專業化、規范化的發展方向。
第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組織。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納入國家消防救援力量統籌規劃布局,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管理。
第六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從業要求,完善人員競聘、退出機制,優化人員結構。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交通運輸、園林和林業綠化、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領導,解決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未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救援站數量和布局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區;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兩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一萬人的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中心鎮;
(五)省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化工園區;
(六)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的其他鎮;
(七)其他依法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區域。
化工園區應當按照特勤消防救援站建設標準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以及人員、防護裝備配備等,應當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相應規定。
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以及人員、防護裝備配備等,應當符合《鄉鎮消防隊》的建設要求。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市消防救援部門驗收;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區縣消防救援部門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市消防救援部門明確執勤責任區域。
組建、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以及變更政府專職消防隊駐地等,應當事先征求市消防救援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消防救援部門調動指揮,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責任區的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實行二十四小時執勤制度;
(二)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火災預防工作;
(三)掌握責任區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車輛以及器材裝備;
(四)制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市消防救援部門應當科學編制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用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健全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第十三條 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志愿從事消防救援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備相應的學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收對象為十八至三十周歲的男性公民。退役軍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以及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消防文員招收對象為二十一至三十周歲的公民。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招錄為政府專職消防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被軍隊除名或者開除軍籍、被消防救援隊伍辭退或者開除的;
(三)曾被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招錄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市消防救援部門可以與普通高等學校建立合作機制,設立相關專業,符合條件的,報考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優先錄用。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由市消防救援部門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市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按照依職設崗、職責明確、比例均衡的原則,科學設置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崗位、職責,明確崗位選拔條件以及等級晉升標準,統一管理要求。
政府專職消防員崗位選拔、等級晉升辦法由市消防救援部門另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按照崗位職責需求,接受崗前培訓、在崗培訓、晉級培訓,培訓內容根據國家有關職業標準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十九條 市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條令綱要、執勤訓練、正規化建設等要求,規范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統一建制稱謂、門牌標識、內務設置、服裝標志等。
第二十條 市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考核辦法,健全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工資待遇、獎懲、等級晉升和續訂、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對于消防救援隊伍急需的專業人才可以單獨制定崗位考核標準。
政府專職消防員考核辦法,由市消防救援部門另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健全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制度,加強對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管理。政府專職消防員違反相關規定的,市消防救援部門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保障人數應當根據全市消防事業發展規劃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所需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消防業務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政府專職消防員高風險、高負荷、高壓力和二十四小時備戰執勤的職業特點,參考人力資源市場相關職業工資價位,合理確定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條 市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滅火救援和訓練演練工作需要,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持《政府專職消防員工作證》在交通出行以及參觀游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時,可以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享受同等優待政策。
政府專職消防員持《政府專職消防員工作證》可以在醫院等場所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享受同等優先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優先辦理落戶、子女入學入托等業務。
第二十七條 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按照《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在業務訓練、火災預防、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撫恤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依照法定程序申報。
鼓勵按照規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對因工傷殘、犧牲和被評為烈士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給予經濟補助。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納入特種車輛管理,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和特種車輛許可證,按照規定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等設施設備,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輛免繳泊車費、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條 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集體以及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消防救援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政府專職消防隊伍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按規定對優勝者頒發獲獎證書等。
第三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符合法定退休條件的,依法辦理退休手續。
第三十三條 支持有關部門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等形式,扶持退出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自主就業。
市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工作機制,結合實際,可以安排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后轉崗。
第三十四條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