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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濟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 【頒布時間】2025-12-3
    2. 【標題】濟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jinan.gov.cn/api-gateway/jpaas-jpolicy-web-server/front/info/detail?iid=111435_17323

    7. 【法規全文】

     

    濟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濟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濟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02年10月1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號公布 2025年12月3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00號修訂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實施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綜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國防動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消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和智慧消防建設,提高消防科技水平。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做好消防工作,協助消防救援等部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安全檢查。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公布實施。

    單位委托開展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消防安全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八條 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學習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條 市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

    第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在顯著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并通過圖畫、廣播、視頻等形式,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方法。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密室逃脫、劇本殺等新業態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關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開展火災風險自查整改,提高疏散逃生和火災撲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義務,保障安全運營。

    第十一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依法對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共用各方應當明確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規和約定,對其使用或者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不得私拉亂接電氣線路、燃氣管線等。

    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礙消防設施使用;發現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通知建筑物負責統一管理的責任人。

    第十二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不得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者易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前和作業后,應當清理作業現場的可燃物,作業現場及其下方或者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應當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 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應當配備相適應的滅火器材、滅火藥劑,保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條件、工藝、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物業服務人應當在主入口以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五條 在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節能改造和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室內裝修、裝飾,應當使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材料。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物業服務人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消防救援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開展物業承接查驗時,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人共同查驗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查驗時應當邀請一定數量的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參加,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查驗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整改。

    第十八條 供電、供氣、供熱、供水、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依法對建筑物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負責,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十九條 建筑物使用或者運營期間,應當確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不被占用、堵塞或者封閉。

    人員密集場所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或者安全出口,應當確;馂臅r能夠及時打開,保障人員疏散逃生。

    第二十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物和場所,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設備;未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容易發生火災部位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高層住宅等建筑物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火災探測報警器以及必要的逃生緩降器、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裝置。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月、其他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開展1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時間和頻次等應當在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規定并實施。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火災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加強正向激勵。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消防建設,推動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火災預防、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滅火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應用,采用消防設施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統、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的火災風險評估、消防技術服務、消防安全宣傳培訓等消防安全服務事項,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可以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有關規定實施。

    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消防工作,為投保單位提供火災風險防范服務。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提高消防監督管理和滅火救援工作效能。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制度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六條 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火災事故原因,查明火災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火災事故教訓,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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