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濟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2002年10月1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2025年11月12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修訂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連接,設置于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水總表或總閥以外的,由閥門、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應急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城鎮公共消火栓和農村公共消火栓。
單位、居民住宅區配建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室外消火栓,由所在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履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職責。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公共消火栓維護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城鄉水務部門負責組織供水單位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公共消火栓及供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對已建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組織實施補建。
財政部門負責將公共消火栓建設與維護保養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發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鄉交通運輸、園林和林業綠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消防救援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明確公共消火栓的布局、設置及用水量、水壓等內容。
消防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管控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城市更新、供水、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部門在編制城鄉道路、供水等專項規劃時,涉及公共消火栓布局、設置等內容的,應當征求消防救援部門的意見。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時,應當根據實際對農村公共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布局、設置作出具體安排。
第六條 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線的設計、建設、安裝及維護管理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符合防凍、抗壓要求。
綠化帶內的公共消火栓應當設置醒目標識,周邊綠植不得影響公共消火栓的使用。
鼓勵將公共消火栓建設納入智慧城市、數字城市、物聯網管理系統,推動使用配備壓力監測、漏水報警、電子標簽等裝置的智能消火栓。
鼓勵在商業密集區、古建筑保護群、歷史文化街區、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區域和建筑耐火等級低、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高于國家標準建設公共消火栓。
第七條 公共消火栓由道路建設單位組織建設或者委托供水企業建設,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驗收合格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消火栓數量、分布圖、安裝位置(含定位坐標)、型號等相關資料移送城鄉水務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
第八條 已建市政道路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道路,未配建公共消火栓的,或者建設不足、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城鄉水務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鄉水務部門組織進行增建、補建、配置或者技術改造。
第九條 因道路改、擴建等工程建設確需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公共消火栓,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當地消防救援部門。
第十條 農村地區有集中供水管網的應當建設公共消火栓,重點覆蓋街道(鎮)駐地、村莊、古建筑群、森林防火等區域。
無公共消火栓或者滅火救援給水不足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水質、水量有保證的其他水源設置滿足消防車取水的設施,并將設置地點、數量等情況告知當地消防救援部門。
第十一條 公共消火栓專供應急救援、火災預防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公共消火栓;
(三)在公共消火栓5米范圍內堆物、設攤、停車和建造建(構)筑物等影響其使用的;
(四)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取水;
(五)其他妨害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城鎮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維護保養,市政道路已經移交使用的,由供水企業負責,市政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市政道路建設單位負責。
農村公共消火栓的維護和管理責任單位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未確定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二)建立公共消火栓電子檔案,如實記錄公共消火栓設置數量、分布、安裝位置(含定位坐標)、型號及檢查、維護等情況,每年向城鄉水務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報備;
(三)向社會公布消火栓24小時故障報修電話,接到報修電話或者相關部門通知后,立即組織搶修維護;
(四)應急搶修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通報情況,供水管網因故障或者維護需要停水的,應當事先告知消防救援部門。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對埋壓、圈占、遮擋公共消火栓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對損毀、盜竊公共消火栓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劃定道路停車位時,應當避開公共消火栓。
公安機關對在公共消火栓旁邊違規停放車輛,影響公共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公共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監督管理過程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執行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