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泰安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泰安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泰安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客運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第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發展、規范有序、安全運營、方便公眾的原則。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文明誠信、優質服務。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納入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機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客運出租汽車,統籌巡游車與網約車發展規模,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客運出租汽車服務區、候客泊位、?奎c、充換電設施、加氣站等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在車站、景區、商場、醫院等客流集散地合理設置客運出租汽車臨時?奎c或者巡游車候客區域。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監督和指導工作。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權限或者職責分工負責泰山區、岱岳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
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
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大數據、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巡游車實行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鼓勵和支持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新能源車輛和新技術、新裝備,加強智能化管理。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調化解行業糾紛,開展行業領域風險評估,督促引導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提升服務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經營資質
第八條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向許可機關申請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網約車運輸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本辦法所稱許可機關,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依照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
第九條 申請巡游車經營許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巡游車車輛經營權;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營資金、場地、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符合前款條件的,由許可機關頒發巡游車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巡游車經營許可的,可以按照原許可條件繼續經營。
第十條 巡游車車輛經營權,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采用以服務質量等作為競標條件的招標方式配置。
新增巡游車車輛經營權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使用期限為八年,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巡游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持有人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六十日前提出延續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服務質量等情況,決定是否延續。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巡游車車輛經營權但未明確使用期限的,其經營權可以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申請網約車經營許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符合規定條件的線上服務能力;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四)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以及服務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符合前款條件的,由許可機關頒發網約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巡游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網約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車輛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安裝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應急報警、車內監控等功能的車載智能終端,保持正常運行,并按照要求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四)巡游車安裝規定的頂燈和營運標志,噴涂規定的車身顏色、標識,車身兩側明顯位置標明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在車內配備計程計價設備、服務監督卡;
(五)網約車車輛行駛證初次注冊登記日期至申請時不超過三年,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營運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車輛,由許可機關頒發道路運輸證(網約車運輸證)。
第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擅自暫;蛘呓K止運營。需要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在巡游車車輛經營權使用期限內,可以更新車輛。新增巡游車經營權對應的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限應當與車輛經營權的使用期限一致。
網約車運輸證的有效期限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八年,有效期滿不予延續。網約車車輛報廢的應當退出運營。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C2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按照規定參加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由許可機關頒發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瓦\出租汽車駕駛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不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從業資格證并收回。
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和未實行公司化經營的巡游車經營者,應當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按照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第十六條 推行巡游車和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互認制度。新申請人員滿足準入條件且通過考試后,既可同時申請核發《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也可申請核發其中一類證件。
對已持有其中一類資格證件的駕駛員,通過從業資格區域科目理論知識考試后,核發另一類證件。
第十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依法辦理延續注冊(備案)手續。
每輛巡游車同時注冊的駕駛員不得超過三人。
第十八條 巡游車駕駛員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冊登記后,辦理服務監督卡并隨車攜帶,置于車輛指定位置。
服務監督卡應當載明駕駛員姓名、照片、信用等級、車輛牌號、投訴電話等信息,并與駕駛員本人從業資格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運營。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運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且不得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外巡游攬客。
第二十條 巡游車運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網約車運價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鼓勵巡游車經營者與網約平臺開展合作或者自建網約平臺,實現巡游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巡游車通過網約車平臺開展經營的,按照網約車相關規定從事經營,網約車經營者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運營的車輛符合相關標準、條件,駕駛員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
(二)按規定對運營車輛進行維護、年度審驗,保證運營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容整潔,設施設備正常運轉,運營標志標識齊全完好,不得擅自在車身內外設置、張貼廣告;
(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四)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經營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規范駕駛員運營服務行為;
(六)建立健全乘客服務和投訴處理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時受理乘客咨詢、投訴、遺失物協助查找等事宜;
(七)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經營活動有關數據信息;
(八)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處置運輸安全事故,遇有搶險救災、重大活動保障等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時,服從相關部門統一調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發生運輸安全事故時先行墊付乘客損失。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巡游車以外的機動車上使用巡游車外觀或者設置頂燈、計程與計價設備、空車標志等巡游車專用標志標識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保持網絡服務平臺安全運行,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依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網絡數據,確保網絡數據的完整性和實時性,不得竊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關數據信息。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公布服務質量標準和計程計價方式,提供服務前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車輛信息,并保證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信息一致。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中應當舉止文明,服務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網約車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證件或者相應電子證件;
(二)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由無從業資格證或者未注冊(備案)人員運營;
(三)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容整潔,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四)按照約定時間、地點提供運營服務;
(五)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調、音響等服務設備;
(六)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招攬乘客或者強迫乘客乘車,不得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
(七)按照規定和標準收取車費;
(八)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車;
(九)根據網絡平臺規劃線路或者乘客意愿選擇合理路線行駛;
(十)在車站、景區、商場、醫院等客流集散地,巡游車駕駛員應當在指定區域按序排隊候客,服從現場調度管理,不得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應當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歸還的,應當交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十二)網約車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者使用未取得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或者變相巡游攬客,不得誘導乘客取消線上訂單、進行線下交易;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中不得有下列拒絕載客的行為:
(一)在待租狀態下,拒絕提供載客服務的;
(二)在運營中挑揀乘客的;
(三)接受電召或者網絡服務預約,未按照承諾提供服務的。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安全、文明乘車,按照計價支付車費。當次過路、過橋等通行費用由乘客支付,駕駛員應當在乘客乘車時提前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中止提供運營服務,中止服務時已經產生的費用由乘客據實支付:
(一)乘客人數超過車輛核定載客人數或者攜帶體積、重量超過客運出租汽車承載能力的;
(二)攜帶寵物等動物乘車,未征得駕駛員同意的;
(三)在車內吸煙或者其他行為導致損壞、污損車輛以及設施設備拒絕賠償的;
(四)不明確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無法行駛的;
(五)在禁止停車路段上下車的;
(六)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違禁品的;
(七)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
(八)實施侮辱、毆打駕駛員或搶奪方向盤、要求駕駛員實施違法行為等危害駕駛安全行為,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及公共安全的;
(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時,不配合駕駛員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駕駛員發現乘客有前款第六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車費:
(一)巡游車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高于規定標準收費,或者網約車高于公布標準收費的;
(二)巡游車駕駛員拒絕出具當次車費發票的;
(三)駕駛員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的;
(四)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的;
(五)提供服務的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線上線下不一致的。
第二十九條 依托互聯網為網約車平臺、乘客提供網約車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落實網約車平臺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
(二)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網約車平臺名稱、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以及服務規則、服務協議等信息;
(三)督促網約車平臺做好接入車輛、駕駛員的管理,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取得相應許可;
(四)實際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并承擔經營責任;
(五)不得竊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關數據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交通運輸、網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的聯合監管機制,組織開展客運出租汽車專項檢查,對相關違法行為聯合懲戒。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擾亂公共秩序和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做好駕駛員從業資格背景核查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價格違法以及非法改裝、破壞或者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程計價設備等違法行為。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單位、個人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監管制度,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實施全流程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監督實施行業服務規范和標準,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
(二)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乘客合法權益;
(三)監督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四)建立行業監管平臺,實時采集和分析車輛運營、服務質量、投訴處理等數據信息,定期發布行業運營報告;
(五)每年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開展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經營者,加強重點監管;
(六)指導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工作,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加大執法技術設施設備的配備,確保執法行為可追溯。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處理。
投訴人、舉報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和信息,并配合協助調查。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的登記、運營、交易、音視頻以及行車軌跡等相關數據信息?瓦\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調查處理等工作,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妨礙、阻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巡游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車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聚合平臺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車身內外設置、張貼廣告;
(二)巡游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服務監督卡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巡游車以外的機動車上使用巡游車外觀或者設置頂燈、計程與計價設備、空車標志等巡游車專用標志標識和設備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有關規定經查實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其接受不少于24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四十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客運出租汽車服務。
本辦法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出行成本主要包括能源消耗和路、橋通行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巡游車,是指設置運營標志標識,以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等方式,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輸服務,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經營的客運出租汽車。
(二)網約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運輸服務的客運出租汽車,不包含私人小客車合乘。
(三)新增巡游車車輛經營權,是指自本辦法施行后配置的巡游車車輛經營權。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