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5年12月22日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吳賢德
2025年12月28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
現決定對《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本市五城區出租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時,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非本市五城區出租車不得從事起訖點均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的出租車營運活動。
“出租車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班線客運!
二、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本市五城區出租車從事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的出租車營運活動,或者非本市五城區出租車從事起訖點均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的出租車營運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