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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 【頒布時間】2025-10-17
    2. 【標題】永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yzcity.gov.cn/cnyz/fwfg/202511/cf078f4c7a2440299bafd9b5b3be1b64.shtml

    7. 【法規全文】

     

    永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永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


    永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2號)



    《永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由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8月22日通過,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9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17日





    永州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5年8月22日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建制鎮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督查協調機制,制定規劃、建設方案,完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基礎設施,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人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等配套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開展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費的價格執法;

    (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責,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巡查巡護、隱患排查、先期處置及火災防范宣傳教育,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督促轄區內單位、物業服務人、村(居)民等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停放、充電,遵守安全規定,服從管理,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確保投入運營的充電設施以及場所設置符合有關標準和安全要求,并與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所在場所的管理者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維護保養充電設施,及時拆除棄用或者報廢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消除充電安全隱患。

    第五條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以及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制定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和管理,配備專門管理人員;

    (三)落實電動自行車維修、保養、停放、充電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

    鼓勵外賣、快遞等行業實行共享電池換電模式,引導共享電池新業態健康規范發展。

    第六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下列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開展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宣傳;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配合充電設施施工單位、供電企業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督促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主體、產權人、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加強日常巡查,發現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的,依法及時勸阻、制止、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責任。

    沒有物業服務人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具體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參照前款規定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條  城市建成區主要道路兩側應當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在本單位區域內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滿足職工電動自行車充電需求,并可以提供對外開放共享服務。

    新建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建筑、商業街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建筑、商業街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增建或者改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建成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老舊小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依法劃定一個或者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臨時集中充電點,并明確充電操作規范。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八條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運營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推廣設置符合標準的充電柜、換電柜和安裝電梯智能阻止系統。

    鼓勵采取財政補貼、延長簽約運營期等方式,降低充電服務費用。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域和消防車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充電;

    (二)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自連接電線為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充電;

    (三)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城鎮居民住宅區電梯轎廂;

    (四)在城鎮居民住宅區的住宅內為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充電;

    (五)在居民自建房的經營性室內場所為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充電;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電動自行車違法停放、充電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派出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單位報告。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城鎮居民住宅區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在居民自建房的經營性室內場所為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市場監督、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電助力功能的兩輪自行車。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及其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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