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銀川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銀川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3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照明質量,促進節能降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及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照明工作遵循以人為本、規劃統領、經濟適用、節能環保、安全美觀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景觀照明能耗。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統籌指導,承擔所屬照明設施的更新、運行、維護等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各自所屬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交通、文旅、生態環境、林草和園林、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旅游、行政審批、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規劃建設城市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梁、隧道;
(二)城市廣場、公園;
(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公路;
(四)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內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運行。
第九條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區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標準,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
第十條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與具備條件的交通、通信等設施采用“一桿多用、多桿合一”的方式建設。
在已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實施“一桿多用、多桿合一”,搭載交通指示、安全監控、通信網絡等設備的,應當與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按照相關標準實施,并滿足城市照明設施安全和功能要求。
城市照明設施上搭載的有關設備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由對應產權單位負責,不得影響城市照明設施的正常功能。
第三章 節能與環保
第十一條 鼓勵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因地制宜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十二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及光污染程度,禁止過度照明,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限時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產品。
第十三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提高城市照明維護單位的節能水平。
第十四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積極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以及先進的燈控方式,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照明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和多功能智慧照明系統建設推進情況,制定城市照明維護標準和管理規范,對建設、維護和管理等單位開展節能指導。
第四章 管理與維護
第十六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逐步實現對城市照明設施的智能化管理。鼓勵將新建照明設施的控制系統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監督和控制。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照明設施,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有關建設標準;
(二)移交設施的亮燈率和設施完好率達100%;
(三)提供必要的運行、維護條件;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范圍。
第十九條 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維護;未移交的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日常維護。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具體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節假日、重要活動和政府確定的特殊時期,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啟閉照明設施,各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及個人應當根據自身情況積極響應市人民政府的照明啟閉安排。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確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置、懸掛宣傳品和廣告,或者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設置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確需變動、拆除、遷移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進行影響其安全運行的施工的,應當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確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接用電源的,應當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及安全規范接用。用電方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用電相關規范,對用電安全負責,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新建城市照明設施選址安裝時應充分考慮與現有樹木的安全距離。
對不符合安全距離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與林草和園林主管部門協商后修剪或移栽。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報告林草和園林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城市道路、隧道、橋涵、廣場、公園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保障群眾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和橋涵的燈桿、燈具及其專用變壓器、配電箱、工作井、管線等附屬設施。
(五)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包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2011年9月1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城市景觀照明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