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
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公告
為維護個人貸款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現予發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2026年3月3日
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個人貸款業務綜合融資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擔的與貸款相關的各項息費,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利息、分期費用、增信服務費等正常履約成本,以及逾期罰息等違約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貸款人應當依法依規合理確定綜合融資成本年化水平。
二、貸款人開展個人貸款業務時,應當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應注明貸款本金金額,并逐項列明貸款人及其合作機構收取的各息費項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標準和收取主體,在此基礎上綜合計算正常履約情形下借款人承擔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同時,逐項列明貸款逾期或被挪用等違約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項目及其收取標準和收取主體。正常履約情形下借款人承擔的各息費項目收取標準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等要求折算為年化水平。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還應明確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項目外,貸款人及其合作機構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息費。
三、貸款人應當在營業場所、官網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約情形下的個人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上限。現場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應當在簽署貸款合同或辦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上簽字確認。線上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應當通過彈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設置強制閱讀時間,由借款人在簽署貸款合同或辦理分期前確認。
線上消費場景下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的,應當在消費訂單支付頁面以顯著方式清晰展示貸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務費用、收取主體、正常履約情形下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以及違約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項目及收取標準。同時,應明確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項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費。
四、因利率定價基準調整、開展優惠活動等原因導致相關融資成本發生變動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告知借款人。
五、貸款人在與合作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應當明確各方落實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要求的責任和義務。貸款人應當加強合作機構管理,對合作機構違規違約行為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情形嚴重的,應采取終止合作、依法追償損失、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督促行業機構落實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要求,共同營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
七、借款人在辦理個人貸款業務時應當合理評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負債能力,避免過度負債,選擇正規渠道借款。
借款人應當關注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充分了解融資成本項目、收取方式、收取標準、年化水平、收取主體、違約責任等信息。
八、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督促貸款人落實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工作,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明示綜合融資成本工作、對合作機構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為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貸款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同時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貸款領域非法中介活動。
九、本規定所稱貸款人是指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合作機構是指在營銷獲客、擔保增信等領域與貸款人合作開展個人貸款業務的第三方機構。
十、本規定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依據《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3號)規定,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十一、本規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