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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6-1-31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3. 【發文號】法辦〔2026〕76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Q_pnfEXxFk5TntzU1zUtgA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辦〔2026〕76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26年1月31日

      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

      為依法公正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強化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財產利益和發展利益,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注重人文關懷,依法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全面、綜合保護。

      第二條  強化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防理念。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貫穿于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審理全過程,有針對性地就加強思想道德建設、預防網絡沉迷、遠離毒品、防范學生欺凌等予以指導宣傳,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強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風險防范。對出現不良行為等違法犯罪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未成年人,加強教育引導,做實家庭教育指導,盡力化解和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

      第三條  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除身份關系確認等不適宜調解的以外,應當積極開展調解。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邀請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學校、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合適人員參與案件調解,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

      第四條  健全及時優先辦理機制。建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綠色通道,提高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審理、執行等各個環節的辦理質效,依法及時立案、精心審理、高效執行。

      第五條  積極推進社會綜合治理。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審理、執行等各環節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導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檢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關心關愛未成年人長效聯動工作機制,促推“六大保護”融合發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發現存在或者疑似存在性侵害、暴力傷害、虐待、遺棄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情形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六條  在立案環節應當對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進行專門標識,以區分于其他民事案件。

      第七條  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應當依法審查其有無法定代理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第八條  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且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當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沒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指定法定代理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參考監護順序、依法具有監護資格人員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聯系的密切程度及訴訟能力、意愿、道德品行等因素指定。

      第十條  未成年當事人在訴訟中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原監護人不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原監護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當事人委托其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應予準許。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被起訴的,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起訴狀中所列被告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

      第十二條  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通過合理布置法庭,營造教育引導良好氛圍,減少庭審對抗性,增加親和性。

      第十三條  未成年當事人存在經濟困難等情形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并在案件審理職責范圍內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三章  審理與裁判

      第十四條  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應當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相關人員依法進行訴訟引導,確保當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  對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的證據,案件審理中認為有必要調取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取。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參加庭審的,應當注重聽取未成年人意見。與未成年人交流,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應當提供適宜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若監護人在場不利于未成年人表達真實意愿的,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人或者允許其他合適人員在場陪同。

      第十八條  審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糾紛案件和同居關系糾紛案件,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雙方撫養意愿、撫養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為標準確定直接撫養人。

      未成年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尊重其真實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滿八周歲但有表達意愿能力的,亦應當聽取其意見,并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和智力發育狀況,判斷其真實意愿。

      未成年子女表達的意見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說明,并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審理探望權糾紛案件,應當先行引導當事人協議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協議不成的,應當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確定探望事宜,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有關探望的具體內容。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見面探望的,應當引導當事人積極通過電話、書信、網絡等方式溝通、聯系。

      第二十條  審理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同居關系析產糾紛等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當事人擬分割的財產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嚴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遭受侵害。

      第二十一條  處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應當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

      因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個人、組織代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快速受理與審查。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處理;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理。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公安、民政、婦聯、關工委、學校、居委會、村委會等單位的協作,及時發現和處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為,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得到有效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能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和酌情分得遺產權。監護人和未成年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財產權益。

      監護人代未成年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注意審查該行為是否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并據此依法認定代為放棄繼承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的,應當依法認定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二十三條  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在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同時,應當依法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必要時為未成年人安排臨時監護措施。撤銷監護人資格、指定監護人、安排臨時監護措施應盡可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處理。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民法典第三十七條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審理有關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財產的案件,應當準確適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防止監護人違法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同時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以非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為由,主張合法處分行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  審理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應當準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區分行為主體和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

      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對未成年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積極引導未成年人充分認識行為的違法性及法律后果,主動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

      第二十六條  審理未成年人被侵權案件,在認定是否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受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強化對其權益的保障?梢愿鶕讣唧w情況,參照成年人被侵權案件的賠償標準,適當提高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第二十七條  審理未成年人為當事人的網絡游戲充值、直播打賞等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及內容,充分考慮合同與未成年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合同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因素,綜合判斷締約行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是否相適應,準確認定合同效力。

      當事人針對無效合同訴請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的,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訴請賠償損失的,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締約過程、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情況等因素,認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需委托其他人員參加調解、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的,應當告知相關人員遵守相關要求。

      因辦案需要使用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的,應當在相關卷宗封面標明“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并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除法律規定情形外,不得向外界披露含有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

      在送達、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擴大案件信息知悉范圍,防止在當事人住所地、學校等地對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發布案例、制作法治宣傳資料時,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四章  延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積極開展社會調查、社會觀護、心理疏導、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導、司法救助、判后回訪等延伸工作。

      第三十條  審理涉親子關系、撫養、收養、監護、離婚、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會組織對下列事項開展社會調查:

      (一)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居住環境、心理狀況、情感需求、學習狀況等;

      (二)當事人的個人經歷、性格、教育程度、身心狀況、夫妻關系、工作情況等;

      (三)當事人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監護情況等;

      (四)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社會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與當事人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面談交流,觀察當事人與其子女或其他有關人員之間的關系;

      (二)征詢未成年人對撫養、監護、探望等事項的意愿和態度;

      (三)走訪當事人居住地、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等;

      (四)其他調查方式。

      第三十二條  委托調查的,調查人員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及開展延伸工作的參考。

      第三十三條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反常行為、情緒波動較大或者其他可能需要心理疏導情形的,可以與其監護人溝通,必要時建議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導。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心理服務組織機構、心理教育研究機構、醫療機構、共青團12355青少年服務臺等合作,建立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的協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根據涉案未成年人的實際生活困難,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優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與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社會慈善機構等建立聯動關愛救助銜接機制,對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予以經濟幫扶、轉學安置等幫助,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調解、審理、執行、判后回訪等各個環節,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對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人民法院在綜治中心開展指導調解、以案釋法、委托調解、訴調對接等工作時,可以開展或者指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人民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應當根據相關案件及人員具體情況,加強針對性,及時進行教育指導效果評估,并視情況調整教育指導方式和內容,確保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人民法院應當與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加強協作配合,建立聯動機制,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第五章  執行與回訪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創新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執行工作機制,探索由專門團隊或專人負責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執行工作。

      第三十八條  對于涉未成年人撫養費、探望權等案件的執行,應當優先做好釋法明理、疏導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可以積極探索與民政、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協作,通過為當事人提供合適探望場所或者委托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協助當事人進行探望等方式,提升探望權案件的執行成效。

      經釋法明理、疏導教育,當事人仍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與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居委會、村委會等單位加強協作配合,對涉未成年人撫養、監護、探望、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民事案件執行情況進行判后回訪,確保裁判得到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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