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經營者集中委托審查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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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經營者集中委托審查制度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經營者集中委托審查制度的公告
2026年第13號
市場監管總局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等省(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統稱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為進一步完善經營者集中委托審查制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加部分非簡易案件的委托審查
(一)委托情形。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符合下列標準的非簡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等5個省(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審查(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聯系的相關區域見表1):
1. 在同一相關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在15%至25%之間;
2. 在上下游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均在25%至35%之間;
3. 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市場份額均在25%至35%之間。
表1 非簡易案件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區域
序號
受委托單位
相關區域
1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遼寧、吉林、黑龍江
2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
江西、山東
3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
廣東、廣西、海南
4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
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
貴州、云南、西藏
5
陜西省市場監管局
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二)終止委托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簡易案件,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報市場監管總局,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總局應及時終止委托:
1. 不符合本公告所規定的非簡易案件委托標準的;
2. 交易在申報前或在審查決定作出前已經實施,屬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
3. 被委托的案件未達申報標準,且當事方申請撤回申報的;
4. 交易已經取消或交易發生重大變化,當事方申請撤回申報的;
5.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其他應當終止委托的情形。
(三)文書送達。
非簡易案件委托審查過程中,需要書面征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或者個人意見的,由市場監管總局發出征求意見函。
非簡易案件委托審查的,同意撤回申報通知書、退回申報通知書、不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書、不予禁止決定書、中止/恢復計算審查期限決定書加蓋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專用印章,其他審查文書加蓋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印章,并在文書中注明“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或禁止的,由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審查決定公告。
二、增加簡易案件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增加遼寧省、浙江省、四川省市場監管部門作為簡易案件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簡易案件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聯系的相關區域相應調整(見表2)。
表2 簡易案件受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區域
序號
受委托單位
相關區域
1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2
遼寧省市場監管局
遼寧、吉林、黑龍江
3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上海、江蘇、安徽、山東
4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
浙江、福建、江西
5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
廣東、廣西、海南
6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
河南、湖北、湖南、重慶
7
四川省市場監管局
四川、貴州、云南、西藏
8
陜西省市場監管局
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將試點委托轉為正式委托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公告》(2025年第33號)執行。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