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陜西省縣級人民政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陜西省縣級人民政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陜西省縣級人民政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陜西省縣級人民政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號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陜西省縣級人民政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辦法〉的決定》已經2024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2024年2月7日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陜西省縣級人民政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務會議決定:
廢止2001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縣級人民政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