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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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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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的通知
金規〔2026〕1號
各金融監管局,各理財公司,理財登記中心:
現將《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6年3月6日
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理財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推動理財公司加快轉型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理財公司。
第三條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是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按照本辦法對理財公司的整體風險和管理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分類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理財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對不同級別的理財公司在市場準入、監管措施以及監管資源配置等方面實施有所區別的監管政策。
第四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開展理財公司監管評級工作。
第二章 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
第五條理財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資管能力、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信息科技六方面,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評級指標組成。
第六條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評級要素權重設置。評級滿分為100分。各評級要素的分值權重如下:公司治理(10%)、資管能力(25%)、風險管理(25%)、信息披露(15%)、投資者權益保護(15%)、信息科技(10%)。
(二)評級要素得分。評級要素得分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照評級指標和評分原則,結合專業判斷確定。
(三)評級得分。評級得分由各評級要素得分匯總后獲得。
(四)等級確定。根據評級得分,結合監管評級調整因素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七條理財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6級和S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評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80分(含)至90分為2級,70分(含)至80分為3級,60分(含)至70分為4級,50分(含)至60分為5級,低于50分為6級。監管評級結果為5級或6級的理財公司為高風險理財公司。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理財公司,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后直接列為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第八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每年可以根據行業監管重點、理財公司發展狀況、風險特征等因素,適當調整評級要素、評級指標和評分原則,并于每年監管評級工作開展前明確。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理財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應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監管評級工作。
第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中應持續收集監管評級所需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處罰,公司治理、數據治理、案件管理等專項監管信息,理財公司有關制度辦法、經營管理文件、內外部審計報告、信訪和違法舉報信息及其他重要內外部信息等。
第十一條理財公司監管評級按照機構自評估、初評、審核、結果反饋等環節進行。
第十二條 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自評估,如實提供自評估結果、自評估相關數據信息及證明性材料,反映自身實際情況、存在問題以及被采取的監管措施。上述材料應于每年3月1日前正式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
理財公司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數據信息及證明性材料真實、準確和完整,且質量滿足評級要求,不得隱瞞重大事項,不得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數據和信息。
第十三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級方法和標準,綜合分析理財公司相關信息,開展監管評級初評,形成初評結果。必要時可以通過現場走訪、監管會談等方式進一步核查情況。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發現理財公司提供的數據信息或證明性材料質量不滿足評級要求的,應當及時與理財公司確認核實,采用核實后的數據信息進行監管評級,并就材料質量問題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核,必要時調整,形成理財公司監管評級結果。
第十五條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理財行業自律組織應當按各自職責,支持配合理財公司監管評級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通過監管會談、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向理財公司通報監管評級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并提出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理財公司在收到監管評級結果通報后,應當及時向主要股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監管評級結果、主要風險和問題、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等,并按要求整改。
第十七條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做好評級信息、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等相關文件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十八條 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發現在監管評級期間未掌握的重大情況,或者被評級理財公司風險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可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動態調整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進行通報,并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進行存檔。
第十九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跟蹤評價監管評級工作開展情況,持續改進理財公司監管評級工作。
第四章 評級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監管評級結果綜合反映理財公司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水平,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配置監管資源、開展市場準入、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
監管評級結果為1級,表示理財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較為健全,出現的問題較為輕微,且能夠通過改善日常經營管理來解決,具有較強的風險抵御能力。主要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優先支持創新試點類業務。
監管評級結果為2級,表示理財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風險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需要針對性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督促及時改進。
監管評級結果為3級,表示理財公司整體雖然基本能夠抵御經營風險,但在日常管理和部分業務領域存在一定風險問題。需要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合理控制增量風險,促進風險早識別和早處置。
監管評級結果為4級,表示理財公司存在較多或較為嚴重的風險問題,如不及時采取措施,很可能影響持續經營。需要持續跟蹤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監管糾正措施,控制增量風險與壓降存量風險并重,防范風險擴散。
監管評級結果為5級,表示理財公司存在非常嚴重的風險問題,不能正常經營。需要實時跟蹤風險變化情況,從嚴限制和化解高風險業務,適時啟動處置計劃,防止風險惡化。
監管評級結果為6級,表示理財公司風險問題嚴峻,可能發生流動性危機,僅通過機構自救不能恢復正常經營。需要有序實施風險處置或市場退出。
第二十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理財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結合單個評級要素得分情況,按照風險為本、激勵約束相容原則,對不同監管評級結果的理財公司,相應調整監管要求、非現場監管強度、現場檢查頻率和范圍,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并督促理財公司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可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風險監管要求對分類監管措施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理財公司因監管評級結果下降導致不再滿足相應業務開展條件時,不得新增該類業務。如理財公司下一年度監管評級結果仍未恢復,應當有序壓降該類業務存量。
第二十四條理財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工作使用。理財公司應當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提供,不得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