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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分析
查緝走私過程中非法侵吞贓物的行為定性 廖麗紅 潘天來 劉曉光
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擅自聯合非身份人員,濫用執法職權實現對贓物的即時控制,侵吞該財物的,應以貪污罪論處。非身份人員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吞公共財物,仍提供幫助參與財物轉移、隱匿或變賣的,構成貪污罪共犯。職務行為程序違法性不影響“利用職務便利”的認定,且處于國家機關職權管控下的違法財物應視為公共財產。
國家工作人員提供發票要求下級單位負責人報銷個人費用的行為定性 韋宗昆 梁月蘋
國家工作人員提供發票要求下級單位負責人報銷個人費用,既有貪污中飽私囊的本質,也有受賄權錢交易的實質,具體認定貪污罪還是受賄罪不能一概而論。應當考量國家工作人員對報銷款項來源的具體認知、下級單位或者負責人對自身行為性質的認識以及利益損失等因素,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判斷。
國有融資平臺公司融資領域受賄犯罪的認定 凌 霄 王天奇 陳紅媛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明知國有融資平臺公司無資金使用需求、不需要融資,更不需要融資中介服務的情況下,或作為中介方,要求國有融資平臺公司與其推薦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業務;或作為資金方,要求國有融資平臺公司與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開展融資業務,并以“融資中介服務費”“融資利息費”的名義收受財物,該行為構成受賄罪。
以委托投資理財為名進行利益輸送行為及數額的認定 段 凰 于書生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委托請托人投資理財獲取高額收益,雖實際出資卻不承擔投資風險,不屬于正常投資理財的,可認定為受賄。認定受賄數額時需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準確判斷是否扣除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應得收益。請托人未將出資款實際用于投資理財,國家工作人員也明知行賄人未將其出資款實際用于投資理財,可將出資獲取的“收益”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反之,國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認為其出資能夠產生收益的,可將出資應得的合理收益予以扣除。
“代持原始股”及“借貸收息”受賄的數額認定 徐 奕
“代持原始股”受賄在未出售形態下,可以以案發日股價作為犯罪數額基準;“借貸收息”受賄的數額認定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判斷行受賄雙方是否存在真實借貸關系;二是存在真實借貸關系時,資金使用的合理成本應予扣除;三是扣除標準的選擇應與借貸關鍵要素具有相當性。
投資次級信托產品獲利的行為性質及犯罪數額認定 范 凱 陳 鵬
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投資次級信托產品獲利的行為性質,應以請托雙方有無權錢交易關系為基礎,再結合投資產品的稀缺性、風險性及回報率等因素綜合判斷。如果構成受賄,犯罪金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投資本金所獲的全部收益計算,與本金來源及收益事后分配情況無直接關聯。
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騙補提供幫助的定性 蔣佳蕓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騙取國家補助提供幫助,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故意和行為的,應以貪污罪處罰;若該幫助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無關,構成詐騙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故意和行為,僅利用職權為他人騙取國家補助提供幫助,符合濫用職權立案標準的,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基于職權為他人謀利而收受財物,構成受賄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金融機構理財管理行為與挪用公款行為之界分 凌 霄 王天奇 段 凰
金融領域的職務犯罪隱蔽性較高,犯罪過程中職權因素、市場變化、專業因素相互交織,給金融領域的反腐工作制造了障礙。司法實踐中,個別銀行等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和熟悉金融法律法規及市場運作的優勢,以理財、融資管理、信托服務等為名,假借單位名義,非法使用單位資金,謀取個人利益。對于該類行為的性質認定,要在紛繁復雜的金融行為中準確把握挪用公款罪公款私用的本質特征,緊扣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從行為發起的背景、發起原因、決策程序、獲益主體等多方面考量,綜合進行實質判斷。對于個人假借單位名義,以集體討論、研究為幌子,違規使用單位資金,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公款私用,可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受賄線索與準自首的審查認定 莊 彬 趙 靜
部分受賄案件中,調查機關僅掌握少部分受賄線索,被告人到案后不僅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線索指向的事實,而且會主動供述同種類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在被動到案的情況下,這種主動交代能否認定為準自首,需要結合調查機關掌握的受賄線索是否相對準確且有初步證據、最終是否被查實、查實數額以及查實的線索部分是否超過追訴時效等因素綜合判斷。經審理后,如果受賄線索具有未被查實、查實數額不滿追訴標準或者已過追訴時效等情況的,可以認定被告人對主動交代的犯罪具有準自首情節;反之,則應認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
偽造虛假立功證據包庇他人的行為定性 李偉偉 李永超 韓 彬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偽造虛假立功證據材料包庇他人從輕處罰的,該行為不同于包庇罪的包庇行為,應以徇私枉法罪定罪處罰。徇私枉法的枉法目的未能實現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徇私枉法罪中“不受追訴”既包括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不立案、不偵查、不起訴或不審判,也包括使罪重的人受到較輕處罰或使罪輕的人受到較重的處罰。
被勒索情況下索賄款的處理 尚召生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便利,在無借款需求的情況下向受其權力制約的相對方提出借款要求,且在相對方多次催要、其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拒不還款,應當認定為索賄。對于相對方系被勒索而交付財物的,相關財物應當歸還被害人。
基于行賄等嚴重不法目的被騙后的財物追繳問題 曲鵬程 劉 妍
在詐騙犯罪中,被告人騙取的財物被追繳后,一般應返還被害人。但行為人基于行賄等嚴重不法目的導致被他人詐騙財物的,被騙財物被追繳后,應當上繳國庫,不予以發還被害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理論爭鳴
《監察法》的修改及其在審判中的適用 李曉明 王 靖 李曉晟
論商業機會自營型受賄中“財物”屬性的認定
——基于“當事人視角”與“無風險、可量化”標準的構建 王 勇
事前無約定免息借款型受賄的司法認定 陸 飛 李 彪
實務調研
法法銜接背景下職務犯罪主體的司法認定 于同志
關于受賄罪之利用職務便利的實質性理解 竹瑩瑩 劉金科
涉征遷領域新型隱性腐敗問題探析 管友軍 江 艷
行賄罪中“不正當利益”的分析路徑
——淺析“不正當利益”追繳在行賄罪認定中的驗證作用 鮑 鍵
裁判文書選登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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