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1516
- 書名:行政法總論
- 作者:張青波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6年2月
- 入庫時間:2026-3-20
- 定價:19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試圖以德國行政法為參考,依托中國的司法實踐,對中國行政法的基本制度進行法教義學闡釋。為了避免這種闡釋雜亂無章,必須追求體系化:即應對一定行政主體所為之一定行為,依據行為形式理論判斷其性質及其所應遵循之規則、原則,進而認定其合法與否乃至法律效力。對此的理論準備包括框定行政與行政法之外延范圍、理解行政法的價值追求、界分行政法的法源樣態、掌握行政法的操作技術,并討論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和個人之法律意蘊。而法律關系的相關探討,尚不足以否定行政行為形式理論仍可繼續作為行政法學的體系根基。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部分 基礎理論
第一章 行政與行政法
第一節 行政
一、概念界定
二、行政的特征
三、行政的種類
(一)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二)秩序行政與給付行政
(三)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
第二節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二、作為國內法的行政法
三、作為公法的行政法
(一)區分公、私法的意義
(二)區分公、私法的標準
四、作為具體化憲法的行政法
(一)具體化防御權與給付權
(二)履行保護基本權利之國家義務
(三)通過程序與組織保障基本權利
五、行政法的特點
(一)隨行政而變的行政法
(二)多樣化約束的控權法
(三)利害關系的調整法
(四)注重實效的調控法
六、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行政法的總論與各論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法理學視角下法律原則的辨識標準
一、原則的正當性與制度性
二、原則與規則的差別
第二節 法律原則的辨識標準在行政法中的充實拓展
一、憲法原則所提供的正當性
二、廣泛存在的制度上客觀性
三、特別的適用方式
第三節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辨識認定
一、形式意義上的依法行政原則
二、實質意義上的依法行政原則
(一)平等原則
(二)誠實信用原則
(三)正當程序原則
(四)比例原則
(五)公共利益原則
第三章 行政法的淵源
第一節 德國
一、成文法源
(一)憲法
(二)法律
(三)法規命令
(四)規章
(五)歐盟法與國際法
二、不成文法源
(一)習慣法
(二)行政法原則
(三)法官法
第二節 中國
一、成文法源
(一)憲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
(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六)國際法(國際公約、條約、協定和國際慣例)
(七)規章
(八)法律解釋
(九)其他規范性文件
(十)軟法
二、不成文法源
(一)習慣法
(二)判例
(三)不成文原則
第四章 行政法的適用
第一節 裁判的推理結構與證成類型
一、裁判的推理結構
二、裁判推理中所需的額外前提
三、裁判推理前提的證成類型
第二節 運用先例與通說論證裁判
一、借助先例的論證
二、借助通說的論證
第三節 行政法的解釋
一、文義解釋
(一)文義的客觀性
(二)文義的運用
(三)文義的限度
(四)作為界限的文義
二、體系解釋
(一)運用外部體系解釋
(二)運用內部體系解釋
三、通過立法者意志解釋
(一)解釋方法的類型
(二)立法者意志解釋的運用
四、客觀目的解釋
(一)含義
(二)客觀目的的標準
(三)客觀目的的權衡
第四節 行政的自主性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概述
(二)法院原則上全面審查
(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
(四)判斷余地
二、行政裁量
(一)行政裁量之概念
(二)拘束裁量的標準
三、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別
四、行政保留
第五節 行政法的續造
一、概念界定
二、順序問題與權衡
三、以類推方法填補漏洞
四、以目的論限縮填補漏洞
五、以原則調整未受規范的整個領域
六、法官對有效法規范的違背
第六節 對行政法適用理論的反思
一、行政法適用理論面臨的挑戰
二、行政法適用理論的價值
第二部分 行政組織法與公務員法
第五章 行政組織法
第一節 行政主體
一、行政主體的理論意涵
二、德國的行政主體
(一)完全權利能力的行政主體
(二)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主體
(三)組織權
三、中國的行政主體
第二節 行政委托
一、德國
二、中國
第三節 行政組織法的變革方向
一、行政機關的分權與執法資格
二、行政權力的下放
(一)行政權力下放的實踐
(二)行政權力下放存在的風險
(三)規范行政權力下放的對策
三、公私合作
(一)私營化
(二)第三部門
第六章 公務員
第一節 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種類
(一)行政職與司法職公務員
(二)文職與武職公務員
(三)政務職與事務職公務員
(四)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五)其他分類
第二節 德國的公務員制度
一、職務關系
(一)法律基礎
(二)職務關系的種類
(三)建立與清理職務關系的行為形式
二、公務員的義務
(一)忠于憲法
(二)忠于法律
(三)職務服務
(四)服從指示
(五)正確實施職務行為
三、公務員的權利
(一)受照料
(二)不可被解雇
(三)享有基本權利
(四)人事文件保密權
第三節 我國的公務員制度
一、公務員關系的成立與消滅
(一)公務員關系的成立
(二)公務員關系的消滅
二、公務員的義務
三、公務員的權利
四、公務員的責任
(一)對公務員(身份)之處分
(二)公務員之給付金錢義務
第三部分 行政行為法
第七章 行政決定
第一節 概述
一、從行政行為到行政決定
(一)歐陸法系傳統上的行政行為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流變浮沉
(三)行政決定概念之奠立
二、行政決定的要件
(一)行政主體作出的公權力行為
(二)對外直接產生法效果
(三)規整
(四)行政主體單方作出
(五)須針對個別案件
三、行政決定的分類
(一)依職權與依申請的行政決定
(二)命令性、確認性與形成性的行政決定
(三)負擔性與授益性的行政決定
(四)要式與不要式的行政決定
(五)可分與不可分的行政決定
第二節 合法的行政決定
一、合法與否的判斷時點
二、合法行政決定的要件
(一)德國
(二)中國
三、合法行政決定的廢止
(一)德國
(二)中國
第三節 違法的行政決定
一、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決定
(一)德國
(二)中國
二、可撤銷的行政決定
(一)德國
(二)中國
三、輕微違法的行政決定
(一)可補正的瑕疵
(二)無須補正的瑕疵
(三)違法行政決定的轉換
四、顯然不正確的行政決定
(一)德國
(二)中國
五、部分違法的行政決定
第四節 廢棄行政決定的共通規則
一、在救濟程序中廢棄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決定
二、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
三、返還
第五節 行政決定的附款
一、概述
(一)概念
(二)功能
(三)與相似現象之區別
二、附款的種類
(一)自身作為行政行為組成部分的規整
(二)與行政行為相聯、依賴于行政行為的具體命令
(三)停止條件與負擔之間的區別
三、附款的容許性
四、附款的形式要件
五、附款違法之效果
六、附款的救濟
第六節 行政決定的效力
一、概述
二、從公定力到效力
(一)“公定力”應為“效力”取代
(二)效力的開始
(三)效力的終結
(四)效力的延宕
三、從確定力到存續力
(一)存續力之學理
(二)確定力之缺陷
(三)以存續力替代確定力之緣由
四、從拘束力到構成要件效力和確認效力
(一)構成要件效力與確認效力
(二)拘束力之重構
五、執行力
(一)執行力之窘境
(二)我國行政決定執行之規范
第八章 行政程序
第一節 概述
一、概念
二、行政程序在歐陸的意義
三、英美法中的行政程序
第二節 德國的行政程序規則
一、管轄
二、行為的形式
三、時限
四、行政決定的(狹義)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選擇
(二)行政程序的中立性
(三)當事人的受告知權
(四)查閱案卷、公開信息與信息保護
(五)調查事實
(六)聽取意見與聽證
(七)說明理由
第三節 中國的行政程序
一、管轄
二、形式
三、時限
四、行政決定的(狹義)程序
(一)內部程序
(二)行政程序的中立
(三)當事人的受告知權
(四)查閱案卷與公開信息
(五)調查事實
(六)聽取意見與聽證
(七)說明理由
第九章 行政規范
第一節 行政規范的功能
一、德國
二、中國
第二節 行政規范的分類
一、德國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規則
二、中國
第三節 行政立法
一、形式或程序要求
(一)德國
(二)中國
二、實體合法要件
(一)德國
(二)中國
三、對行政立法的審查
(一)德國
(二)中國
第四節 行政規則與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程序要件
(一)德國
(二)中國
二、實體合法要件與審查
(一)德國
(二)中國
三、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救濟
(一)德國
(二)中國
第十章 行政協議
第一節 概述
一、概念
二、功能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行政協議與私法合同
(二)行政協議與行政決定
第二節 締結行政協議的容許性
一、對懷疑論的反駁
二、規范的比較
三、應采取的做法
第三節 行政協議的種類
一、對等協議與隸屬協議
二、負擔協議與處分協議
三、和解協議與雙務協議
四、法定與非法定的協議
第四節 行政協議的合法性
一、形式合法性
(一)協議的成立
(二)書面
(三)第三方同意
(四)其他程序
二、實體合法性
(一)德國
(二)中國
第五節 行政協議違法的后果
一、德國
二、中國
第六節 行政協議中的優益權
一、德國
二、中國
第七節 行政協議的救濟與執行
一、德國
二、中國
第十一章 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指導
第一節 行政事實行為
一、含義與價值
(一)含義
(二)價值
二、分類
(一)通知和答復
(二)執行行為
(三)維持和建設的事務性活動
三、行政事實行為的合法性
(一)通知和答復的規范
(二)執行行為的規范
(三)建設維持的規范
四、行政事實行為的救濟
第二節 行政指導
一、含義
二、價值
三、分類
(一)協商勸導
(二)信息提示
四、行政指導的規則
(一)正確
(二)及時
(三)合法
(四)自愿
(五)高效
第十二章 行政計劃
第一節 背景和概念
一、行政計劃的背景
二、行政計劃的概念
第二節 行政計劃的性質
一、德國
二、中國
第三節 行政計劃的分類
一、拘束性計劃
二、建議性計劃
三、影響性計劃
第四節 行政計劃的程序
一、德國
二、中國
第五節 行政計劃的實體規范
一、德國
二、中國
第六節 計劃擔保
一、域外的做法
(一)計劃存續請求權
(二)作出計劃請求權
(三)計劃遵守請求權
(四)過渡條款與調整補助請求權
(五)損失補償請求權
二、我國應采取的做法
第四部分 結 語
第十三章 形式化行政活動與法律關系之并行
第一節 主觀公權利與行政法律關系
一、主觀公權利
(一)主觀公權利的概念
(二)主觀公權利的價值
(三)主觀公權利的前提
(四)我國的司法實踐
二、行政法律關系
(一)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二)行政法律關系的種類
第二節 替代形式化行政活動的行政法律關系
一、作為確認之訴標的的法律關系
二、行政行為形式理論的教義學價值
三、法律關系相比形式理論的優勢
四、法律關系尚難獨自作為行政法總論的基石
第三節 行政法基本概念之二元化
一、行政行為形式理論的適應性
二、行政活動形式與法律關系的互補
三、小結
主要參考文獻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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