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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0-2-14
    2. 【標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3. 【發文號】自然資辦發〔2020〕9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gi.mnr.gov.cn/202002/t20200225_2499737.html

    7. 【法規全文】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2)全國海域勘界成果中的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

    (3)全國海岸線修測成果岸線;

    (4)自然保護地范圍界線;

    (5)全國國土調查成果中,位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各類圖斑界線;

    (6)海域使用權權屬界線;

    (7)無居民海島岸線。

    4.2.6 無居民海島工作底圖

    工作底圖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圖為基礎,可以將以下空間數據進行疊加:

    (1)無居民海島岸線;

    (2)領;及領海外部界限;

    (3)海域行政管理界線;

    (4)自然保護地范圍界線;

    (5)無居民海島的使用權屬邊界線。

    4.2.7 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工作底圖

    工作底圖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圖為基礎,可以將以下空間數據進行疊加:

    (1)國土調查成果,自然資源專項調查成果;

    (2)儲量數據庫導出的礦區范圍;

    (3)儲量評審備案文件確定的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

    (4)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清理結果認定的礦產地范圍;

    (5)已設探礦權、采礦權的范圍;

    (6)自然保護地范圍界線。

    4.2.8 工作底圖要素

    工作底圖的基本要素包括:

    (1)正射影像;

    (2)全國國土調查成果中的行政區劃與境界、地類圖斑,保留地類圖斑線、圖斑注記;

    (3)相關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界線,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等不動產權屬界線;

    (4)設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公共管制、用途管制、特殊保護規定范圍等。

    4.3 預劃登記單元

    基于工作底圖,預劃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確定登記范圍。

    4.3.1 登記單元預劃的原則

    (1)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堅持自然資源社會主義公有制,即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以自然資源所有權范圍為基礎劃定,并與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邊界做好銜接。不同行使主體的自然資源或生態空間,應分別劃定登記單元。

    (2)堅持集中連片,保持生態功能完整性。按照不同自然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對完整的生態功能、集中連片等因素劃定。

    (3)堅持應劃盡劃、不重不漏。全部國土空間的國有自然資源以及自然保護地等自然生態空間內涉及的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符合自然資源登記單元條件的,均應劃為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做到應劃盡劃,沒有遺漏。自然資源登記單元范圍相重疊的,應按照優先順序劃定,防止疊。

    4.3.2 登記單元的類型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類型分為:

    (1)海域登記單元。登記單元內的海域全部為國家所有。

    (2)無居民海島登記單元。登記單元內自然資源全部為國家所有。

    (3)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登記單元等。登記單元內一般包含有多種類型、多種所有權形式的自然資源。

    (4)水流登記單元。登記單元內可能會包括多種所有權形式,以國家所有為主。

    (5)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登記單元。登記單元內可能包括多種類型的自然資源、或包含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全部森林資源均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

    (6)濕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登記單元內自然資源以國家所有為主。

    (7)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登記單元。包括固體礦產的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探明資源量和油氣(含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的探明地質儲量。登記單元內礦產資源全部為國家所有。

    4.3.3 登記單元預劃的順序

    登記單元按照以下順序劃定:

    (1)海域和無居民海島登記單元;

    (2)國家公園登記單元,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登記單元,除國家公園外的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

    (3)水流登記單元;

    (4)濕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單項國有自然資源登記單元,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登記單元。

    同一個登記單元內的國有自然資源,只能包含一個所有權直接行使主體或代理行使主體。在登記單元內,仍然保留各類所有權權屬界

    線、地類圖斑線、行政界線。

    4.3.4 海域登記單元

    登記機構對我國內水和領海劃定登記單元。

    (1)海域登記單元依據沿?h(市)行政管轄界線,自海岸線起至領海外部界限劃定登記單元。

    (2)海域登記單元范圍內的自然保護地、濕地、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需在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自然保護地、濕地、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的范圍、類型、數量等內容。

    (3)登記單元劃定要充分利用海域勘界成果。原則上由海岸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領海外部界限劃定,并扣除位于其中的海島。對于利用現有成果需延長部分界線才能形成封閉單元的,延長線可根據海域管理實際和傳統習慣臨時確定。待海域勘界完成后,對于界線不一致的,開展變更登記。

    (4)。ㄗ灾螀^、直轄市)管轄海域以外的其他海域登記單元,依據各。ㄗ灾螀^、直轄市)管轄海域界線、領海外部界限劃定,并扣除位于其中的海島。渤海中部海域單獨劃定登記單元。

    (5)海岸線依據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新海岸線修測成果進行調整。

    4.3.5 無居民海島登記單元

    登記機構對我國無居民海島劃分登記單元。

    (1)無居民海島按照“一島一登”的原則,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進行整島登記。無居民海島登記單元內的各類自然資源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按照資源類型在登記簿中進行記載。

    (2)無居民海島登記單元依據海島岸線封閉的空間范圍劃定。

    (3)位于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自然保護地內的無居民海島,應單獨劃定為無居民海島登記單元,同時在自然資源登記簿中備注所屬自然保護地的信息。

    4.3.6 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

    登記機構依據自然保護地管理或保護審批部門提供的管理或保護審批范圍界線劃定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

    (1)國家批準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優先作為獨立登記單元劃定,但位于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內的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除外,確保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登記單元的完整性,但數據庫中仍需保留自然保護地的管理或保護審批界線。

    (2)多個獨立不相連的自然保護地,宜分別劃定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

    (3)同一區域內存在管理或保護審批范圍界線交叉或重疊時,按照整合優化后的自然保護地審批范圍界線劃定登記單元;無整合優化審批范圍界線的,將其合并后取最大的管理或保護范圍界線劃定登記單元,但在數據庫中保留原審批的各相關范圍線。

    (4)登記范圍內存在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應當一并劃入登記單元,并在登記簿上對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主體、范圍、面積等情況予以記載。

    4.3.7 水流登記單元

    水流登記單元以河流、湖泊、水庫等為單位劃定。

    (1)水流登記單元依據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水資源專項調查成

    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圍為基礎,結合堤防、水域岸線劃定。

    (2)有堤防的河流、湖泊、水庫,原則上在堤防和護堤地一定

    范圍內劃定登記單元界線;無堤防的,原則上在設計洪水位范圍內、以地方政府確認的水域岸線劃定登記單元界線。但登記單元界線原則上要避免與城鎮開發邊界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交叉。

    (3)河流的干流、支流,可以分別劃定登記單元,也可以整體劃定登記單元。

    (4)大江、大河、大湖應當單獨劃分水流登記單元;湖泊與其相連的河流、水庫與其相連的河流可以分別劃分登記單元。

    (5)跨境河流、湖泊應以國境線為依據,劃分水流登記單元。

    (6)河流干流與支流、支流與支流的交界處,宜以高一級水系的堤防走向或水流方向,將交界處劃入高一級水流登記單元。

    (7)當水流穿過國家批準的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時,應保持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的完整性;穿過非國家批準的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時,應結合實際保護情況,盡量保持重要河流生態空間的完整性;當水流穿過其他類型登記單元時,應保持水流登記單元的完整性。

    (8)跨行政區域的湖泊或水庫,應當整體劃分為一個登記單元。

    (9)河流與海水的交界處,以海岸線作為登記單元界線。

    (10)冰川及永久性積雪可以單獨劃定登記單元。

    4.3.8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登記單元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以國家批準的范圍界線為依據單獨劃定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登記單元與自然保護地發生重疊的,登記簿記載層級最高的所有權行使主體。

    4.3.9 濕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登記單元

    登記機構對登記管轄范圍內的濕地、森林、草原、荒地資源劃分登記單元。

    (1)以濕地作為獨立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依據全國國土調查成果和濕地專項調查成果,按照自然資源邊界劃定登記單元。

    (2)灘涂資源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全國國土調查已經調查為沿海灘涂和內陸灘涂的,沿海灘涂并入濱海濕地登記單元(已納入海域登記單元和無居民海島登記單元的除外),內陸灘涂并入內陸濕地登記單元。

    (3)森林登記單元、草原登記單元、荒地登記單元原則上應當以土地所有權為基礎,按照國家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劃定。

    (4)已納入自然保護地、水流、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等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濕地、森林、草原、荒地,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濕地、森林、草原、荒地集中連片的,可以在保持生態功能完整性的基礎上,整體劃分登記單元。登記單元類型以單元內主要自然資源類型確定,登記簿中記載單元內各類自然資源狀況。為保持生態功能完整性,將濕地、森林、草原、荒地整體劃為一個登記單元的,其中的森林、草原、荒地資源原則上以國家所有為主;確實無法避開的,也可將集體所有部分納入。

    4.3.10 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登記單元

    登記機構對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劃分登記單元。

    (1)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固體礦產以礦區,油氣以油氣田劃分登記單元。若礦業權整合包含或跨越多個礦區的,以礦業權整合后的區域為一個登記單元。

    (2)登記單元的邊界,以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導出的礦區范圍,儲量評審備案文件確定的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以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清理結果認定的礦產地范圍在空間上套合確定。

    存在有不同階段、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多個儲量估算范圍并都已經過有關儲量機關審批(認定)、備案的,以包含多個儲量估算范圍的相對規整的范圍作為登記單元的邊界。

    (3)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內的礦產資源,與自然保護地代表或代理行使主體一致的,不再單獨劃定登記單元,通過分層標注的方式在登記簿上記載探明儲量礦產資源的范圍、類型、儲量等內容。

    4.3.11 登記單元編碼

    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的單元代碼。具體單元編碼按照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代碼編碼規則(見附件 2)編制。

    4.4 通告

    4.4.1 通告的內容

    通告(通告樣式見附件 3)的主要內容包括:

    (1)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預劃分;

    (2)開展自然資源登記工作的時間;

    (3)自然資源類型、范圍;

    (4)需要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代理)行使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等相關主體配合的事項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內容。

    4.4.2 通告的發布主體

    自然資源的首次登記需要發布通告。通告由登記機構制作,自然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

    4.4.3 通告的發布形式

    (1)戶外張貼。由登記單元涉及到的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機構負責張貼在自然資源所在地的鄉鎮、行政村,張貼位置可在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村的村委會信息公開欄等村民活動相對集中的地點。

    (2)網站發布。在登記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網站進行發布。

    (3)新聞媒體宣傳。利用當地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4.5 地籍調查

    自然資源地籍調查以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為基本單位,充分利用已有權屬資料、專項調查、管理管制等成果資料,采用以內業為主、外業補充調查的方式,全面查清自然資源權屬狀況、自然狀況以及公共管制情況等,為自然資源審核登簿提供基礎調查依據。地籍調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權屬調查、自然狀況調查、公共管制調查、調查成果核實、調查成果編制、成果檢查入庫等。具體調查技術要求參見附件 4。

    4.6 登記審核

    登記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利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平臺對登記事項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審核意見(審核表見附件 5)。

    4.6.1 審核主體

    登記機構依據自然資源地籍調查成果和相關審批文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動產登記結果資料等,會同相關部門對登記的內容進行審核。擬公告的內容中屬于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履行相應重要地理信息審核程序。如有依照國家地圖管理法律法規應當送審的地圖內容,需履行地圖審核程序。

    4.6.2 審核內容

    (1)登記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登記材料是否齊全,是否有效。主要包括:自然資源自然狀況材料是否來源于資源管理部門;權屬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地籍調查成果是否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核實;

    (3)地籍調查成果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主要包括:調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實地補充調查的程序是否到位,指界、簽字、界址點、界址線測量成果等資料是否齊全;權屬爭議區的范圍是否明確;國有土地所有權界線是否清楚;登記單元界線劃分是否符合技術規范。

    (4)相關許可、公共管制和不動產權利信息關聯是否準確。

    4.6.3 其他特殊審核要點

    (1)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重點審核自然保護地登記單元界線和自然保護地范圍線、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國有土地使用權界線、地類圖斑界線的銜接是否正確。

    (2)水流登記單元重點審核水流登記單元界線和其它類型登記單元的銜接是否正確。

    (3)重點國有林區登記單元重點審核單元界線是否完整,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是否唯一。

    (4)森林、草原、濕地、荒地等單項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重點審核單元界線和地類圖斑界線的銜接是否正確。

    (5)海域、無居民海島等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重點審核單元界線和其它類型登記單元的銜接是否正確。

    4.7 公告

    4.7.1 公告的內容

    (1)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自然狀況:坐落,空間范圍,自然資源類型、面積、數量、質量等;

    (2)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的權屬狀況:所有權人,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代表行使內容、行使方式,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代理行使內容等;

    (3)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附圖;

    (4)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受理機構等;

    (5)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項。

    (公告樣式見附件 3)

    4.7.2 公告的發布

    4.7.2.1 發布主體

    公告由登記機構制作,自然資源所在地的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配合具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構進行公告,涉及國家秘密和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 15 個工作日。

    4.7.2.2 發布形式

    (1)戶外張貼。由登記單元涉及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在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村的村委會信息公開欄等村民活動相對集中地地點張貼,公告的自然資源登記單元附圖為涉及該縣級行政區域的登記單元示意圖,同時,以二維碼的形式在公告上體現完整的登記單元附圖。張貼后,應拍照留檔,取近景遠景各 1 張。

    (2)網站發布。在登記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進行發布。

    4.7.3 異議的處理

    公告期間,異議方以書面方式對自然資源的權屬狀況向登記機構提出異議,且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對異議內容及時開展調查。

    登記機構應當將異議處理的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方(告知書見附件6)。

    4.8 登簿發證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將登記事項記載于自然資源登記簿,可以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

    自然資源部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頒發給自然資源部,中央委托相關部門或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頒發給受委托的相關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5. 其它登記

    5.1 變更登記

    5.1.1 依職權變更

    登記單元內自然資源類型、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以全國國土調查和水資源專項調查、濕地資源專項調查、森林資源專項調查、草原專項調查、海域和無居民海島調查等自然資源專項調查成果為依據,由登記機構依職權辦理變更登記。在變更時,在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系統平臺上,通過數據庫關聯的方式,對發生變化的自然資源類型、面積等自然狀況信息進行自動提取,實現登記簿的定期變更。

    5.1.2 依囑托變更

    5.1.2.1 適用情形

    自然保護地范圍線、水流范圍線變化導致登記單元邊界變化,登記單元內的國家所有權界線、所有權代表(代理)行使主體、行使內容等自然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登記機構依據囑托辦理變更登記。

    囑托主體為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

    涉及登記單元界線、權屬界線等變更的,登記機構應當配合提供登記結果信息及相關地籍調查成果資料,便于囑托主體開展變更登記的資料準備工作。

    5.1.2.2 一般程序

    依囑托變更的程序包括:

    (1)囑托;

    (2)接受囑托;

    (3)審核;

    (4)登簿。

    變更登記涉及所有權權屬界線的,應當在登簿前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個工作日。

    5.1.2.3 登記材料

    囑托主體需提供下列材料:

    (1)囑托主體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經辦人身份證明;

    (3)囑托主體對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需載明經辦人的姓名、授權事項、權限,并加蓋囑托主體公章;

    (4)囑托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事項的相關文件;

    (5)囑托辦理登記的事項涉及已領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記載事項的,還需提交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

    5.1.2.4 囑托的查驗

    登記機構接受囑托前,應查驗以下內容:

    (1)查驗登記范圍

    登記機構應查驗囑托登記的自然資源是否屬于本登記機構的管轄范圍;囑托登記的事項是否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

    (2)查驗囑托主體

    登記機構應查驗囑托的主體是否為該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代表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

    (3)查驗囑托材料

    囑托登記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為有權國家機關出具;囑托變更事項與變更證明材料的內容是否一致;涉及登記單元界線、權屬界線等變更的,相應的調查表、界址點坐標等調查成果是否齊全、規范;囑托主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提交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的,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5.1.2.5 接受囑托、審核、公告、登簿

    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接受囑托,并制作接受憑證,交予經辦人作為領取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的憑據,接受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接受囑托的日期。不符合條件的,登記機構不接受囑托,并書面告知理由。

    登記機構按照 4.6、4.7、4.8 的規定,開展登記審核、公告、登簿等工作。

    5.2 更正登記

    5.2.1 適用情形

    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代理)行使主體發現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的事項存在錯誤的,應當囑托登記機構辦理更正登記。登記機構發現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的事項存在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自然資源所有權代表(代理)行使主體 30 個工作日內囑托辦理更正登記,逾期不囑托的,登記機構依職權辦理更正登記。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自然資源權利歸屬、內容與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登記機構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直接辦理更正登記。

    涉及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錯誤的,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機構依據更正后的不動產登記成果依職權辦理更正登記。

    5.2.2 依囑托更正

    5.2.2.1 一般程序

    依囑托辦理的程序包括:

    (1)囑托;

    (2)接受囑托;

    (3)審核;

    (4)登簿。

    更正登記涉及所有權權屬界線的,應當在登簿前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個工作日。

    5.2.2.2 登記材料

    囑托由所有權代表行使主體、所有權代理行使主體,法院、仲裁委員會等司法機構提出。

    囑托主體需提供下列材料:

    (1)囑托主體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經辦人本人身份證明;

    (3)囑托主體對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需載明經辦人的姓名、授權事項、權限,并加蓋囑托主體公章;

    (4)囑托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事項的相關文件、生效的法律文書等;

    (5)囑托辦理登記的事項涉及已領取的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記載事項的,還需提交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

    5.2.2.3 囑托的查驗

    登記機構接受囑托前,應查驗以下內容。

    (1)查驗登記范圍

    登記機構應查驗囑托登記的自然資源是否屬于本登記機構的管轄范圍;囑托登記的事項是否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

    (2)查驗囑托主體

    登記機構應查驗囑托的主體是否為該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代表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是否為法院、仲裁委員會等司法機構。

    (3)查驗囑托材料

    囑托登記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為有權國家機關出具;囑托更正事項與證明材料的內容是否一致;涉及登記單元界線、權屬界線等變更的,相應的調查表、界址點坐標等調查成果是否齊全、規范;囑托主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提交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的,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5.2.2.4 接受囑托、審核、公告、登簿

    囑托登記事項在本登記機構的登記職責范圍內、囑托主體和經辦人身份符合要求、囑托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接受囑托,并制作接受憑證,交予經辦人作為領取自然資源所有權證書的憑據,接受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接受囑托的日期。不符合條件的,登記機構不接受囑托,并書面告知理由。

    登記機構按照 4.6、4.7、4.8 的規定,開展登記審核、公告、登簿等工作。

    5.2.3 依職權更正

    依職權辦理的程序包括:

    (1)啟動

    (2)審核;

    (3)公告;

    (4)登簿。

    5.3 注銷登記

    5.3.1 適用情形

    已經登記的自然資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自然資源所有權滅失,登記機構依囑托辦理注銷登記。囑托主體為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代表主體或者代理行使主體。

    5.3.2 一般程序

    注銷登記的程序包括:

    (1)囑托;

    (2)接受囑托;

    (3)審核;

    (4)公告;

    (5)登簿。

    6. 登記資料管理

    6.1 登記簿管理

    6.1.1 登記簿介質

    自然資源登記簿應當采取電子介質,登記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將電子介質轉化出唯一的、確定的紙質介質應用。紙質介質與電子介質內容不一致時,以電子介質為準。

    6.1.2 登記簿關聯信息更新

    自然資源登記簿關聯的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生態保護紅線、特殊保護規定等信息、不動產權利信息、礦業權信息(勘查許可、采礦許可信息)、取水許可信息、排污許可信息發生變化的,登記機構依職權通過系統及時更新。

    6.2 數據庫建設與管理

    各級登記機構按照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登記數據庫標準建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電子數據庫。

    全國各級登記機構統一采用由國家組織開發的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系統。各地在開展工作時,應保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現有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有效銜接和融合。

    6.3 登記信息的利用

    6.3.1 登記結果的公開

    自然資源登記簿等登記結果應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通過網站公開發布等形式依法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國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主體等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內容除外。

    6.3.2 登記信息的共享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與水利、生態環境、林草、財稅等相關部門自然資源管理信息應實現互通共享,服務自然資源資產的有效監管和保護。

    6.3.3 登記原始資料查詢

    自然資源地籍調查成果、權屬來源材料等登記原始資料和自然資源登記單元內關聯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按照《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相關許可和公共管制要求的原始資料、登記機構審核材料不在查詢范圍內。

    附件 1:自然資源登記簿

    附件 2:自然資源登記單元代碼編制規則

    附件 3:首次登記通告和公告樣式

    附件 4:自然資源地籍調查技術要求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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