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編至第三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編至第三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編至第三編)
第八百二十七條 國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執法活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毗鄰國家的協作,保護候鳥、洄游魚類等野生動物的遷徙洄游通道;建立防范、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貿易的部門協調機制,開展防范、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
第八百二十八條 在野生動物致害嚴重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致害綜合防控,通過建設隔離防護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強化監測預警、開展防護知識宣傳等,科學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因保護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節 野生植物保護
第八百二十九條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地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百三十條 國家加強野生植物保護,嚴格管理我國野生植物采集、利用、對外提供等活動。
第八百三十一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主管全國野生植物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全國野生植物保護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野生植物保護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野生植物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野生植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百三十二條 國家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第八百三十三條 國家對野生植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實行名錄管理,并及時進行調整。
第八百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地;在其他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志。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第八百三十五條 各級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生長受到威脅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采取拯救措施,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應當采取遷地保護、建立種質資源庫和野外回歸等措施。
第八百三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野生植物遷地保護網絡,逐步建立國家植物園體系。
第八百三十七條 國務院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監視、監測外部因素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和改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受到危害時,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八百三十八條 除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采集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依法申請采集證。
采集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地內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征得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同意,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申請采集證。
第八百三十九條 國家引導和規范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動。
第八百四十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經依法批準。
第八百四十一條 禁止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種質資源。
第八百四十二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或者進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辦理海關手續。國務院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野生植物進出口的資料抄送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節 外來入侵物種防控
第八百四十三條 本法所稱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境外傳入定殖并對生態系統、物種及其棲息生長環境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第八百四十四條 國家堅持風險預防、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協同配合、公眾參與,完善外來物種入侵防控體系,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家生物安全。
國家嚴厲打擊非法引入外來物種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八百四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統籌全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海關完善境外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強化入境貨物、運輸工具、寄遞物品、旅客行李、跨境電商、邊民互市等渠道外來入侵物種的口岸檢疫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百四十六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數據庫,制定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防控治理等技術規范。
第八百四十七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海關、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制定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百四十八條 國家加強外來物種引入審批管理。因品種培育等特殊需要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水產苗種等外來物種的,應當依法辦理進口審批與檢疫審批。
屬于首次引進的,引進單位應當就引進物種對生態環境的潛在影響進行風險分析,并向審批部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審查評估。
第八百四十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制度,掌握我國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分布范圍、危害程度等情況。
第八百五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制度,構建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網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布設監測站點,組織開展常態化監測和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工作。
第八百五十一條 國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口岸防控。
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未經海關同意,不得卸離運輸工具。輸入動植物,需隔離檢疫的,在海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
輸入動物,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輸入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或者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
第八百五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研究制定本領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策略措施,指導地方開展防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綜合考慮外來入侵物種種類、危害對象、危害程度、擴散趨勢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控制或者消除危害。
第五章 重要地理單元保護
第一節 自然保護地
第八百五十三條 國家以保護自然、服務人民、永續發展為目標,堅持嚴格保護、科學管理、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合理利用、社會共享,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體系,保護生物多樣性與地質地貌景觀多樣性,維護生態系統健康穩定,提升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維護生態安全。
第八百五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并監督執法。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和海警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自然保護地內相關工作。
按照規定設立的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依照法律和規定的職責,負責各該自然保護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防災減災等職責;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自然保護地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百五十五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協作、信息共享等,研究解決自然保護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百五十六條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地,由相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加強自然保護地保護工作協商,或者由涉及行政區域聯合申請,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跨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商自然保護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解決。
第八百五十七條 國家加強自然保護地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各類監測站點的作用,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監測數據集成分析、共享和綜合應用,全面掌握生態系統構成、分布、動態變化和生物多樣性狀況,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
第八百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相關標準體系,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自然保護地相關標準。
第八百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自然保護地分類分級管理。自然保護地按生態價值和保護強度高低依次分為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分為國家級和省級。
國家科學規劃自然保護地總體布局,嚴格自然保護地設立條件,合理確定自然保護地數量和規模。
各類自然保護地范圍不得交叉重疊。
第八百六十條 國家公園的設立、名稱變更、區域范圍或者管控分區調整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的規定辦理。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名稱變更、范圍調整報國務院批準。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名稱變更、范圍調整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自然公園的設立、范圍調整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百六十一條 自然保護地實行分區管控。根據生態系統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標,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
國家公園區域內生態系統保存完整、代表性強,核心資源集中分布,或者生態脆弱需要休養生息的區域劃為核心保護區,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劃為一般控制區。
自然保護區區域內自然生態系統保存完整或者生態脆弱需要休養生息的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關鍵分布區域以及生態廊道重要節點、重要自然遺跡的集中分布區域,以及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劃為核心保護區,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劃為一般控制區。
自然公園按一般控制區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管理。
第八百六十二條 自然保護地周邊社區建設應當與自然保護地保護目標相協調,避免或者減少對自然保護地的不利影響。
第八百六十三條 國家對自然保護地實行整體保護,建立健全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保護的長效機制,指導、支持自然保護地內原有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保護地周邊居民、企業等積極參與自然保護地的保護,提供與自然保護地保護目標相一致的生態產品和服務。
第八百六十四條 國家完善自然保護地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促進社會共享自然保護地生態價值。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可以按照規定劃定適當區域,設置必要的輔助設施設備,為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科普宣傳、生態旅游、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自然保護地區域內不得開設與保護目標不一致的參觀、旅游等項目。
第八百六十五條 國家加強自然保護地生態建設,尊重自然規律,建設生態廊道,開展重要棲息地恢復和廢棄地修復。
第八百六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所管理國家公園的總體規劃,明確保護和管理的目標任務、保護對象、保護措施等事項,并對擬開展的生態修復活動和原有居民生產生活活動等作出安排。
第八百六十七條 設立國家公園后,國家公園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完成國家公園勘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和管理需要及時設置界線標志。
禁止損毀、涂改、遮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國家公園界線標志。
第八百六十八條 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生態過程、保護對象生息繁衍具有明顯季節性變化規律的區域,經科學論證,在不損害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季節性差別管控措施。
第八百六十九條 在國家公園區域內開展經營性服務的,可以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以競爭性方式選擇服務提供者。
第二節 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
第八百七十條 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及相關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八百七十一條 國家根據需要在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指導、綜合協調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百七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編制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流域綜合規劃。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的流域綜合規劃是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節約等的重要依據。
第八百七十三條 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流域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禁止在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
第八百七十四條 國家加強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源頭、重點水域、湖泊、庫區消落區、河口生態的保護與修復,保護良好生態功能。
第八百七十五條 國家推動建立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生態系統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組織開展水生生物完整性評價,并將結果作為評估生態系統總體狀況的重要依據。重要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應當與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相銜接。
第八百七十六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江河湖泊岸線實施特殊管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規定劃定江河湖泊岸線保護范圍,制定江河湖泊岸線保護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 國家對跨長江流域調水實行科學論證,加強控制和管理。實施跨長江流域調水應當優先保障調出區域及其下游區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統籌調出區域和調入區域用水需求。
丹江口庫區及其上游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沙整體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保障水質穩定達標。
第八百七十八條 黃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第八百七十九條 國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的規定,實行黃河流域水沙統一調度制度。水沙調控應當盡量減少對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影響。
第八百八十條 國家加強對黃河流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治理區、重要支流源頭區的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態脆弱區域保護治理,開展土壤侵蝕和水土流失狀況評估,實施重點防治工程。
禁止在黃河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百八十一條 國家加強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洞庭湖、鄱陽湖、太湖、洪澤湖、巢湖等重要江河湖泊治理,鞏固提升流域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功能,保障流域生態安全。
第八百八十二條 國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規定,加強對青藏高原森林、草原、濕地、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高原凍土、泉域等生態系統的保護,鞏固提升青藏高原內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生態功能。
國家統籌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布局,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重大工程,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增強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建設國家生態安全屏障戰略地。
青藏高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青藏高原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八百八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態風險防控體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治自然災害、應對氣候變化等生態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態安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青藏高原建設、文化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青藏高原生態安全。
第八百八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凍土保護制度,加強對雪山冰川凍土的監測預警和系統保護,對重要雪山冰川實施封禁保護,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人為擾動。
國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護制度,嚴格保護青藏高原大江大河源頭等重要生態區位的天然草原,全面加強青藏高原天然林保護,加強高原濕地生態保護、泥炭資源保護。
國家對青藏高原珍貴、瀕;蛘咛赜幸吧鷦又参镂锓N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加強對青藏高原退化草原、退化濕地、沙化土地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的力度,綜合整治重度退化土地,加強對重要江河源頭區和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治理區以及人口相對密集高原河谷區的水土流失防治。
第八百八十五條 海南島全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創新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持續優化生態環境質量和資源利用效率,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
第八百八十六條 國家加強秦嶺地區生態的保護與修復,鞏固提升秦嶺在氣候調節、水土保持、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生態功能。
第八百八十七條 國務院建立加強荒漠化綜合防治和推進“三北”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推動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推進重大政策實施。
國家加強“三北”工程建設區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實行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建設成效監測評估,保護和鞏固工程建設成果。
第六章 生態退化的預防和治理
第一節 水土保持
第八百八十八條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八百八十九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八百九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范圍內依法承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第八百九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相關標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完善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監測等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未作規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百九十二條 國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編制水土保持規劃。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以及重大產業和工程布局等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百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定期組織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第八百九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重點治理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八百九十五條 國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間管控制度,落實差別化保護治理措施。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限制或者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第八百九十六條 林木采伐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對采伐區和集材道應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時更新造林。
第八百九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表擾動、土石方開挖等人為活動的管理,嚴格管控因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未納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生產建設活動,依照生產建設活動水土流失防治標準進行水土流失防治。
第八百九十八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八百九十九條 國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小流域綜合治理提質增效、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侵蝕溝治理、崩崗治理、固溝保塬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第九百條 國家鼓勵、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承包水土流失嚴重地區農村土地的,在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應當包括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責任的內容。
第九百零一條 在水力侵蝕地區,以流域水系為單元一體化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開展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整治,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加強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等工程建設,統籌推進保護性耕作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田間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設施;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提供更多更優蘊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態產品。
在風力侵蝕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采取輪封輪牧、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
在重力侵蝕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徑流排導、削坡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建立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第九百零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開展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九百零三條 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生態修復;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百零四條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綜合利用其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
在干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第九百零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草田輪作、間作套種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舍飼圈養;
(三)發展生物質能,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四)從生態脆弱地區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二節 防沙治沙
第九百零六條 本法所稱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類不合理活動所導致的天然沙漠擴張和沙質土壤上植被及覆蓋物被破壞,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過程。
本法所稱沙化土地,包括已經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
第九百零七條 防沙治沙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合理利用、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分類施策的原則。
第九百零八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防沙治沙工作。
國務院林業草原、農業農村、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氣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九百零九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的規定編制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規劃。
第九百一十條 國家加強荒漠化綜合防治,積極推進防沙治沙,重點開展沙漠邊緣、沙源區和路徑區生態修復,加強自然生態空間管控以及沙生植物保護,推行保護性耕作措施,實施防護林建設等生態工程,在巖溶地區開展石漠化綜合治理。
第九百一十一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種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除了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外,不得批準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采伐。在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之前,應當在其附近預先形成接替林網和林帶。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不得批準采伐。
第九百一十二條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植被管護制度,完善管護組織體系,建設管護設施,嚴格保護植被。
第九百一十三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在沙漠邊緣地帶和林地、草原開墾耕地;已經開墾并對生態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還林還草。
第九百一十四條 國家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制度。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的連片沙化土地,應當規劃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破壞植被的活動。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安置移民。未經批準,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
第九百一十五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防止土地沙化,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第九百一十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資或者以其他形式開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動。
第九百一十七條 使用已經沙化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應當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質量。
采取退耕還林還草、植樹種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第九百一十八條 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種植、養殖、旅游、風電、光伏發電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化。
第九百一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自愿的前提下,對已經沙化的土地進行集中治理。
第七章 生態修復
第九百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生態修復活動,以及依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態修復活動,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二十一條 生態修復應當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第九百二十二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生態修復項目,統籌重點流域和重要區域生態的保護與修復工作。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的保護與修復工作。
第九百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編制生態修復等相關專項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生態修復等相關專項規劃。
第九百二十四條 編制生態修復規劃、設計項目方案,應當充分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科學論證,確定生態修復的目標、內容、實施方案、修復技術措施等。
第九百二十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重大生態修復項目的實施開展動態監測。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各類生態修復項目的實施開展動態監測。
第九百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生態修復實施過程的監督機制,對重大生態修復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各類生態修復項目的監督,及時組織開展跟蹤檢查。
第九百二十七條 生態修復項目竣工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針對各類生態修復項目的不同特點,組織開展生態修復項目的驗收。
第九百二十八條 國家實施生態修復項目后期管護制度。
生態修復項目驗收合格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后期管護責任主體,明確管護內容、管護措施、管護周期和資金來源等。
第九百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支持生態修復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提升生態修復領域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生態修復科學化、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修復相關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
第九百三十條 國家堅持政策支持、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項目投資、設計、修復、管護等全過程活動。
國家建立生態修復資金保障制度,支持設立綠色基金、生態專項債券,鼓勵社會捐贈,拓寬生態修復資金渠道。
第九百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保護和修復森林生態系統,加強生態脆弱地區森林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新造幼林地和其他應當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自然因素等導致的荒廢和受損山體、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因地制宜實施森林生態修復工程,恢復植被。
第九百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生態脆弱草原保護。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修復利用規劃,組織生態的保護與修復,提高生態系統穩定性。
第九百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系統治理,加強濕地修復工作,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破碎化嚴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綜合整治和修復,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
第九百三十四條 對遭到破壞的具有重要生態、經濟、社會價值的海洋生態系統,應當進行修復。海洋生態修復應當以改善動植物棲息生長環境、恢復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基本功能為重點,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并優先修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海洋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海洋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海洋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編制海洋生態修復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評估。
第九百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惡化江河湖泊的治理和修復,統籌運用生態補水、生物凈化、生態清淤、江河湖泊連通等措施,對江河湖泊生態系統進行綜合治理,改善和恢復江河湖泊生態系統。
入海河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河口生態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加強對水、沙、鹽、潮灘、生物種群、河口形態的綜合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維護河口良好生態功能。
第九百三十六條 開采礦產資源前,采礦權人應當依法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門用于礦區生態修復。
第九百三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修復成效評估機制,制定和完善生態修復效果的評估標準、技術指南等。
國務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生態修復成效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修復成效評估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編至第三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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